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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账不过年,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要回拖欠工资,十大案例说明白(三)
法律援助服务农民工?
怎么服务?
眼看年关将至
最近有朋友在后台留言想知道
有没有相关法律能切实保障
“农民工工资问题”
好让他们能“安薪”回家过年
当然有!
看完这几大典型案例
小编将继续为您解读“新条例”
再来看这四个典型案例:
案例七
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法律援助中心为24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某某公司于2017年7月起,开始拖欠赵某等农民工应交保险费和工资。2018年12月21日上午,赵某等20多名农民工到如东县信访局上访,要求政府协助解决工资问题。信访局将其引导至如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先由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爱红负责解答并处理相关事宜。
陈爱红律师经了解情况后,帮助讨薪农民工草拟了要求某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和补交社保的告知函。告知函到期后,某某公司未予答复。2019年1月2日,赵某等农民工向如东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获批准。如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陈爱红律师继续承办本案。
接受指派后,陈爱红律师用了一天时间与24名农民工一一核对了未领取工资、欠缴社保、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并调取了农民工的社保缴费记录、银行卡明细等证据,于1月6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仲裁庭开庭前,经律师多方协调,促成部分农民工与某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撤销仲裁请求。其余未达成协议的农民工则继续通过仲裁方式解决。2019年1月23日仲裁庭开庭审理后,某某公司在法律援助律师劝说下做出让步,同意支付全部拖欠工资和部分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保。当天,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最终,24名农民工拿到了被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122万余元。
【专家点评】本案的办理时间恰逢年关,24名受援人因长时间没有领取工资,家庭生活难以为继,导致集体上访事件发生。法律援助的及时介入,促进了该案的成功处理,既保障了受援人的正常生活,又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取得了保障民生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法律援助参与群体性信访案件成功化解的典型案例。
案例八
福建省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为16名船员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从2014年起,纪某等16名船员陆续为福建某船务公司所属某轮工作。2019年初,某轮被债权人申请扣押拍卖,纪某等人要求船务公司支付被拖欠的70多万元工资未果。
2019年3月18日,纪某等人向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启动群体性讨薪案件工作预案,受理此案并安排市法律援助中心陈少章、邱毅荣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案件后,针对船员流动性大、急着去另一家船务公司出海工作的实际情况,加班加点分别与16名船员办理特别授权手续,厘清案件事实,向海事法院起诉,并根据“船舶优先权”原则,成功说服法院追加某轮债权人为第三人。通过两次开庭和多轮的沟通协调,2019年7月,纪某等16名船员就70余万元工资与本案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于10日内履行完毕。
【专家点评】本案承办律师以高度责任感和精湛专业技能,成功地将债权人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成功办理,切实增强了农民工朋友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了社会和谐。
案例九
山西省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吕某工伤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2017年1月9日,吕某经同村村民崔某介绍,到某公司装修工程项目从事墙体抹灰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月14日,吕某干活时从二楼楼梯口摔下受伤。吕某受伤后,某公司告诉吕某及其家属,该墙体抹灰工作某公司已承包给了袁某,吕某是给袁某打工。1月18日,袁某和崔某、吕某、某公司签订《协议书》,某公司向吕某支付2.5万元。之后,某公司拒绝向吕某支付任何费用。
2017年2月21日,吕某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需先确认劳动关系。3月10日,吕某向山西省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指派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学理为吕某提供法律援助。2017年3月23日,承办律师帮助吕某向晋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2017年5月9日,仲裁委员会驳回吕某的仲裁请求。吕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和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吕某和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提起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
在本案仲裁和诉讼过程中,2017年4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山西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该《办法》第28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该办法的出台,为吕某认定工伤提供了新的依据。在承办律师的指导下,吕某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12月29日,晋城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吕某为工伤;2018年1月22日,晋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吕某停工留薪期为11个月;2018年8月27日,晋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八级伤残,一般医疗依赖。工伤保险条例>拿到《认定工伤决定书》之后,承办律师又帮助吕某向晋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11月2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某公司支付吕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221922.83元。裁决下达后,某公司又起诉至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4日,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终止某公司与吕某的工伤保险关系;某公司支付吕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55000元。不久,吕某拿到全部款项。
【专家点评】本案历时两年,过程曲折,承办律师不弃不舍,依据新颁布的地方规章,最终帮助受援人获得工伤赔偿,充分展现了承办律师高度负责的态度、娴熟的法律知识和技巧,也充分说明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十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律援助处为王某职业病工伤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农民工王某于2013年入职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某家具公司,从事喷油漆工作。2015年,王某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并被认定为工伤,在与家具公司无法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王某来到佛山市高明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高明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国红办理本案。
从2016年8月开始,本案先后进行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2017年9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家具公司支付王某各项赔偿近60万元。但由于家具公司已经停产,相关财产也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执行陷入困境。
为此,周国红律师再次对本案进行梳理,发现家具公司于2016年11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公司企业类型由自然人投资的有限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周国红律师以公司法“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突破口,2018年7月,代理受援人以家具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家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0月,一审判决被告与家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3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律师申请原案件继续执行,于2019年9月成功促使家具公司与王某达成执行和解,最终家具公司向王某支付赔偿金52万余元。
【专家点评】职业病是常见工伤类型,对高危行业劳动者影响尤其严重。同时本案也是典型的“执行难”案件,当执行陷入“死胡同”时,承办律师周国红打破常规,从家具公司股东的身份入手,将股东个人财产纳入本案执行范围,切实保障了农民工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2019年度“法律援助
服务农民工十大典型案例”
就分享到这儿了!
看了这些案例不知对大家有没有帮助呢?
“农民工的工资”能否真正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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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司法部官微原标题:《旧账不过年,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要回拖欠工资,十大案例说明白(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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