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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首创夫妻共同育儿假,0至3岁子女父母每年可休10天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9月27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高票通过。这是宁夏首部省级制定颁布的全面系统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此次通过的《条例》是在2007年《宁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订的,分为9章65条,包括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中,宁夏鼓励探索实行夫妻共同育儿假,在全国尚属首创。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于夫妻共同育儿具有相关描述。宁夏在修订《条例》过程中,创新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有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
同时,《条例》突出了反性骚扰和对女性未成年人的保护。《条例》第43条中,吸纳了中国目前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最新立法成果,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反性骚扰的主体和机制等予以了细化规定。《条例》第44条针对频发的性侵女童恶性事件予以明令禁止,并要求教育机构进行相关的教育、防护和防范工作,成为地方立法中保护女童的新标杆。
针对女性对婚姻家庭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处理权,《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女性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财产登记机构及相关主体的义务,为女性维权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持。
此外,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条例》第26条不仅禁止直接歧视,也命令禁止间接歧视,并吸收最新的联合约谈实践经验,增强对性别歧视违法行为的惩戒,更加有力地维护女性正当权益。
近年来,宁夏妇联联合公检法司、民政等部门在推进和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及反家庭暴力工作,成效非常显著。《条例》对此进行总结和提升,多个法条中鼓励动员社会力量、积聚社会资源共同维护妇女权益,并且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稳定的、制度性的保障和支持。
(原题为:《宁夏首创夫妻共同育儿假 0至3岁子女父母每年可休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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