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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理服人:让胡路区法院强化裁判说理 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阐明事理
事实认定“理得清”、“事非明”
一审程序重在解决事实认定问题,作为基层法院,理清事实脉络至关重要,对事实的判断错误,裁判文书说理的正当性、审判的权威性就无从谈起。
“对对,就是这么个事”,2019年3月末,原告张某拿到让胡路区法院判决书时,向法官如是说,而被告尚某(女)则把判决书卷起一言不发地离开了。这份判决是让胡路区法院家事审判庭针对张某诉尚某以及尚某父母的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而作出的,因为理得清、事非明,一场纷争在这份16页近万字的一纸判决面前就此消散。
2017年1月,张某与尚某确立了恋爱关系,2017年6月,原告的父母从外地赶来大庆,见到尚某后,分三次将共计5万元款项交给尚某,随后双方父母见面“会亲家”时,确定由被告尚某父母出资购买让胡路某小区一处房屋,由原告出资装修,装修款交由被告父母负责。被告父母用此款购买装修材料、购买生活电器及家具,并针对婚房的格局定制了整体家具。此外,被告父亲另外购买了一台二手车辆给自己使用,并将其正在使用的现代汽车交给原告,准备婚后使用。
2018年4月,二人分手,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争议发生后,对于由谁出资、由谁出力、孰多孰少,出资的使用、流向以及是否属于彩礼性质,出资款的分割或返还、房屋添附价值以及定制家具、家用电器甚至是全屋窗帘杆的折价或返还等每一项问题,双方都存在着不小的争议,案件调查核实工作十分繁琐。本案中,法官以时间为轴,以资金流向为线,结合善良风俗,将案件事实梳理得十分“通透”,做到了条线清晰、推理客观,充分反映了庭审过程,还原了客观事实。事理通透了,公道则自在人心,该起案件双方均没有上诉。
家事审判庭负责人王洪宇表示,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家事案件的事实往往理不清、剪不断,审理工作的难点在于事实认定,所以在文书中说得清“来龙去脉”才是王道,事实认定出现偏差,说理的正当性、裁判的权威性就都无从谈起。
辅以情理
裁判用理“暖人心”、“接地气”
法律并非万能,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必须辅以其他手段。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共二十二条,其中两次提到了释法说理的“可接受性”。作为全市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试点法院,在家事审判工作上,让胡路区法院更加注重裁判文书的用理与措辞。
“从茫茫人海的陌生甲乙,到相濡以沫的人生伴侣。婚姻,曾是你们共同憧憬的爱情归宿,家庭更是你们共同营造的温馨港湾。所以,当夫妻双方感情亮起红灯,维系婚姻家庭的情感基础出现裂痕时,劝君三思而后行……”

“用群众能听得懂的语言,讲群众听得进去的道理”,家事审判庭负责人王洪宇如是说。除此之外,让胡路法院还尝试采用后附法官寄语的方式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使用劝导性用语增加司法“柔性”,激发不同层次、不同群体的当事人对于“家和”观念的一致认同。
释明法理
坚持“两个必须”、杜绝“一语概之”
作为司法的“终端产品”,将说理功底体现在每一份文书上,是法官的“基本功”。裁判结论是否具有说服力,一是必须充分反映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的逻辑关系,准确列明所引法律条文的每一条、每一款、每一项,杜绝脱离案情“堆积”理论;二是必须正面回应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积极回应当事人关切,应当支持的以及未予采信的,都应逐一说明理由,做到“事事有回音”。
在本文第一起案例中,被告尚某及其父母在庭审中提出,因原告未将室内家具搬离而导致错过了电业局为居民集中免费改造暖气的机会,在判决书中,法官并未以“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语概之,而是正面对其抗辩予以回应,寥寥数行,便将“法官懂你”的意思传递到了尚某三被告处。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对称了,质疑、误解或偏见就没有了,信任自然有存在的空间。
讲究文理
强化文书评查,避免“语不通”、“词不当”
“一字毁千军”,说理再好,也抵消不掉几个错别字带来的负面评价。漏字、错字、语法不当等看似小错误的背后,反映着作风不扎实、态度不端正及业务能力不佳的大问题,客观上会拉低公众对法院的整体评价。
为了避免低级错误,2018年起,让胡路区法院进一步强化了裁判文书评查制度,设置了3名评查法官,除开展常规案件评查工作外,一是强化了对判决书说理部分的评查力度,对说理不充分、不透彻,语句不通、用词不当的裁判文书,及时向法官提出修改意见,对瑕疵裁判文书在微信群进行通报批评,微信群已经成为审管办评查文书的利器;二是推广并督促法官熟练使用智能裁判文书纠错系统,严格按照最高院印发的诉讼文书样式,全面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评查工作的强化,对法院裁判文书说理的整体水平形成了一股反推的力量,推动法官们写出全方位、高质量的裁判文书。
化繁为简
推进“要素化”、避免“一刀切”
裁判文书说理要契机当前开展的繁简分流工作机制,不能搞“一刀切”。
2017年以来,积极推动简案的裁判文书由传统的“诉辩式”向“要素式”、“表格式”转变。目前,已针对类型化特征明显的婚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以及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等的简单案件,制作了要素式庭审笔录及裁判文书模板,所涉及的要素内容最少17项,最多48项,当事人可通过填充要素,清晰、直接地自行总结财产状况,避免隐瞒或遗漏;法官通过对要素的审查,略去不证自明的事项,快速确定关键事项,简化裁判文书,提高裁判效率。此外,还将积极探索令状式、表格式裁判文书的制作与实施,并进行创新整合。2019年5月,在审理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开展了要素式庭审,法庭对双方有争议的案件要素进行着重审理,30分钟便完成了庭审全程,同时根据各项赔偿项目,制作了表格式裁判文书,2天之内便送达至双方当事人,实现了“法官减负提效、当事人一目了然”的双赢。
新形势下,公众对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和结果关注的与日俱增,给法院裁判文书的说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让胡路区法院将不断完善“4+1”工作思路,把事认清,把理讲透,全面规范裁判文书的说理与制作,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公众认同,力求使每一份裁判文书都经得起公众的检验、法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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