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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首批司法出清65家“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是指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适用破产方式处置“僵尸企业”,是市场化法治化实现市场主体退出的必然选择。
日前,为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完成今年司法出清任务,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惠州中院”)召开惠州企业破产业务交流座谈会,进一步加强法院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之间的业务交流和良性沟通,共同提升工作能力水平。笔者从会上获悉,去年,惠州中院共受理84家省属、市属国有“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首批已司法出清65家,为深入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破产财产处置方式有待创新
座谈会上,参会人员围绕当前在破产程序中如何进一步打击逃废债行为、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度、创新破产财产处置方式、管理人业务水平提升和依法履职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
交流中,与会人员认为,首先要打击逃废债行为。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对债务人拒不移交企业印章、财务账册、资料等,或者通过对债务人财务审计、追查大额可疑资金去向等手段发现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等,须加大惩处追收力度,甚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其次是创新破产财产处置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债务人财产经询价、议价或其他方式估价且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可以不再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同时,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的处置主体,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发拍,既缩减了时间,又降低了破产费用。
在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度方面,与会人员认为,管理人要进一步强化快速审理意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财产申报、核查、拍卖、分配方式,采用简便送达、简化债权人会议等办法,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最后,还要提升管理人业务水平以及明确管理人依法履职。除了通过培训学习提升业务能力外,考虑采用有经验的管理人与初入册管理人结对合作,或者由部分经验丰富的律师和会计师组成业务顾问组为其他新入册的管理人提供顾问服务的形式,以老带新,联合办案,学习积累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设计制度破解“僵尸企业”出清难题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全国首个《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为审理“僵尸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提供规范性指引。
惠州在司法出清“僵尸企业”方面早有探索。惠州中院已先后印发出台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若干意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等,为“僵尸企业”司法出清工作快速启动、有序推进、高效审理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
惠州中院破产审判庭庭长陈向科介绍,该庭专门安排3名员额法官负责审理“僵尸企业”司法出清案件,另配置8名辅助人员组成破产审判专业团队,负责案件审理和相关文书制作、信息发布、对外沟通、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实现机构、人员的专业化。
“司法出清‘僵尸企业’工作不仅需要法院充分发挥专业职能依法开展清算和破产审理工作,更加离不开党委的领导、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所以,建立破产工作联动机制非常必要和迫切。”陈向科说,特别是在“僵尸企业”处置中涉及的财产调查、维稳安置、企业注销等方面工作,依靠逐案协调解决费事费力效率低,不利于“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平均结案周期仅约1.8个月
此前,惠州中院提前安排与惠州市国资部门召开多次工作协调会议,确定“僵尸企业”司法出清案件的筛选标准。在摸查分类的基础上,建议市国资部门在400多家国有“僵尸企业”计划出清任务中首先筛选出51家隶属相同托管单位的“四无企业”(即无资产、无人员、无账册、无诉讼)申请强制清算,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有序开展司法出清工作。
惠州中院破产审判庭制订统一审核标准和各类法律文书样式,列明申请材料清单供市国资部门参考,尽力帮助市国资部门减少材料准备和移送时间。同时,对接落实“四无”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出清工作经费,保障案件管理人(清算组,以下统称管理人)的基本薪酬,充分调动案件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
为尽快处置“僵尸企业”,惠州中院破产审判庭、立案庭、司法委托管理室提前沟通联动,为国有“僵尸企业”立案、审查、司法委托设立绿色通道,各业务部门对“僵尸企业”强制清算案件优先处理、高效对接。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基础上,采用批量处理、简便送达、书面审查、最短工作期限等办法,加班加点,缩短破产审理时间,最大限度提高司法出清案件工作效率。
同时,惠州中院安排专人统筹,全程督促、协调案件管理人积极开展债权申报审核、财产调查、账务清理等工作,及时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
统计显示,2018年第四季度,仅用不到2个月的时间,惠州中院就高效完成了市属51家“四无”国有“僵尸企业”的司法出清工作,平均结案周期约为1.8个月,远低于普通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实现依法高效出清“僵尸企业”的良好效果。
■对话
高效出清
有赖于建立破产工作
府院联动机制
在出清“僵尸企业”过程中,如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怎样才能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针对司法出清“僵尸企业”的热点问题,笔者采访了惠州中院破产审判庭庭长陈向科。
南方日报:如何化解“僵尸企业”隐含的经济法律风险?
陈向科:长期未清理的“僵尸企业”中可能隐含一定的经济法律风险,须全面摸清“僵尸企业”的直接债务、统借债务和担保债务,做好债务处置风险防范;全面掌握“僵尸企业”资产基本情况,依法加强资产清查、处置工作,做好国有资产流失风险防范;摸清“僵尸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安置情况,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职工安置风险防范等。
南方日报:府院联动机制如何在司法出清“僵尸企业”中发挥作用?
陈向科:建议在党委领导下,由政府牵头,成立常态化的“僵尸企业”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由法院、经信、发改、公安、人力社保、不动产登记、环保、税务、工商、金融、银监、人行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僵尸企业”处置中涉及的产权瑕疵、债务清理、职工安置、税收优惠、信用修复、企业注销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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