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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扫黑除恶新闻发布会公布5起典型案例

2019-04-01 12:2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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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苏州市两级法院始终把打击锋芒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判决了一批涉黑恶犯罪案件。2019年3月2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次新闻发布会,并将其中的五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苏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清宇表示,发布典型案例的目的在于进一步突出打击成效,向社会广泛介绍苏州地区黑恶势力典型的行为方式和作案特点,进一步依靠人民、发动人民,提升社会公众对黑恶势力的敏感性和辨别力,增强公众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勇气,积极营造扫黑除恶的浓厚舆论氛围。

1

龚某某等9人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以来,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在常熟从事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活动,并主动结识社会闲杂人员,形成了以龚刘二人为首,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内部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为非法获利,长期实施蹲守、拦截被害人、在被害人家门口喷漆、小区内拉横幅等“软暴力”行为,给被害人和有关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在常熟市部分地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龚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构成的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构成的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对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亦判处了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龚某某、刘某某等人提出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江苏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一批挂牌督办的案件之一,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省查处并宣判的第一起以“软暴力”为主要行为手段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以“软暴力”为主要行为手段的黑恶势力是本次专项斗争的重点之一。“软暴力”行为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跟踪滋扰、纠缠挑衅、侮辱诽谤、贴报喷字等手段。由于“软暴力”行为的特殊性,面对“软暴力”行为引发的纠纷,以往大多通过民事调解途径解决。而如今“软暴力”的方式、手段日趋多样,行为后果也日趋严重,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心理恐慌和精神压制已丝毫不逊于传统暴力手段。本案最终对被告人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了惩处,彰显了司法机关重拳打击黑恶势力的坚强决心,对于打击非法放贷、暴力讨债乱象,净化社会风气,改善社会总体治安状况,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平安苏州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2

张某某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

针对未成年人“套路贷”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纠集李某某、任某某等人,设立组建燎某财富公司(以下简称燎某公司),在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园区等地进行非法放贷活动,并以喷油漆、扔油瓶、半夜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债务。在放贷过程中,该组织成员还引诱、纠集在校学生,利用同学、朋友关系诱骗其他未成年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在借款中随意扣减“服务费、中介费、认家费”等,并逼迫未成年少女拍摄裸照担保债务,部分未成年被害人被迫逃离居住地躲债,造成辍学等不良后果。该组织通过“套路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6000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对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亦判处了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张某某等人提出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江苏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一批挂牌督办的案件之一,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省查处并宣判的第一起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犯罪对象的黑恶势力“套路贷”犯罪案件。

燎某公司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容易相信同学朋友等特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实施“套路贷”犯罪,并利用监护人护子心切,希望减小影响,容易选择息事宁人做法的心理,通过实施纠缠滋扰等“软暴力”行为,对相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精神压制,造成严重的心理恐慌,从而逼迫被害人支付款项。

本案具有双重社会危害性,一方面,其“套路贷”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其他犯罪,挑战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另一方面,其作案对象多为未成年学生,严重侵犯被我国法律所严格保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仅严重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也给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对本案的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司法机关重拳打击黑恶势力,坚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对于打击针对在校学生,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套路贷”和暴力讨债犯罪乱象,净化社会风气,提升社会总体治安状况,促进平安校园、平安苏州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尹某等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黑中介”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尹某纠集被告人张某等18人,以苏州苏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依托,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在面试中虚构服装费、伙食费、押金等虚假收费项目,骗取外地来苏求职者钱财方式进行诈骗活动,共计作案162起,骗取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37700元。在被害人发现受骗要求退款时,该组织成员又通过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或暴力殴打的方式,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劳动力市场秩序、破坏社会安定和谐,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某组织并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多次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还构成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其余十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期。一审宣判后,徐某某、任某某等提出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苏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挂牌督办的案件之一,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苏州市查处并宣判的第一起“黑中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本案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一是被害人员众多,波及范围广泛,社会危害性显著。

二是通过网络实施犯罪。侵害求职者人身和财产权利,对地区营商就业环境和网络秩序造成双重破坏。

三是犯罪人员众多,组织结构严密,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作案对象为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求职者,社会影响极坏。本案的依法处理,对于整治招工市场乱象,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升苏州地区就业营商环境和净化网络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参与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虎丘区法院针对在该案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某同城”网站管理方北京五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就切实采取措施阻塞平台监管漏洞提出意见建议,得到积极回应。

4

张某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酒驾“碰瓷”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纠集程某某等人,在苏州市多地区的酒吧、KTV等场所门口,观察寻找酒后驾车人员,发现目标后,故意驾车撞击酒驾人员的车辆,并安排多人到场制造声势,以报警相要挟索要钱款。如出现对方未酒后驾驶、酒驾人员离开现场或不愿赔偿等情况,就报警处理,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又隐瞒故意撞车的事实,向对方索要赔偿或通过保险公司理赔。在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张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计作案25次,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纠集人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涉多个区域,敲诈勒索、诈骗、保险诈骗总额达30余万元,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在犯罪过程中,该组织成员分工细致、前后衔接、相互协作,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相城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四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程某某提出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作出裁定:准许上诉人程某某撤回上诉,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7刑初68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专门通过故意撞车制造事故,再通过“软暴力”手段进行敲诈勒索,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组织内部,首要分子明显,骨干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相互之间联系较为紧密,层级架构稳定,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采取“碰瓷”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符合黑恶势力的惯常行为方式。从危害后果看,该犯罪集团以胁迫和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实施犯罪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通过本案的审理,司法机关有力打击了近来多发的“酒驾碰瓷”犯罪行为,有效震慑了黑恶势力,整治了道路交通乱象,彰显了司法机关扫黑除恶治乱不留死角的严肃态度,对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

陈某某等5人恶势力抢劫外来务工人员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7月,陈某某等五人受人指使,通过劳务中介公司招募求职人员,并将求职人员送往与招聘信息不符的用工单位。部分求职人员发现后不愿入职,或在短期务工后即要求离开。陈某某等人以对方违约为由,采用抽耳光、拳打脚踢、强迫被害人下跪等手段,威胁、殴打被害人,强行收取所谓“违约金”。经查实,该团伙共计作案12起,受害人达20余人,劫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1100元。

二、裁判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等五人以暴力方式多次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已形成恶势力。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其余四人均作出相应判罚。一审宣判后,王某某提出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等人通过捏造违约事实,胁迫或殴打被不实劳务招聘信息欺骗的外来务工人员,强行索要钱财,实施抢劫犯罪。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各被告人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刑法上认定犯罪集团有特定要求,包括首要分子明显,骨干成员固定,纠合在一起的主要目的是实施犯罪活动等。而反观本案,组织结构较为松散,犯罪类型不是恶势力所惯常实施的犯罪,犯罪集团特征尚不明显。根据两高两部《指导意见》的规定,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应“至少有一次犯罪是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而抢劫罪并不属于《指导意见》中所规定的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类型。

一审法院严格依照法律及刑事政策精神,认定该组织属恶势力,但尚未形成犯罪集团,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遵循法治精神,严格依照事实与法律,对犯罪性质的认定既不人为拔高,也不人为降低,力求使每一件案件都经受住法律和历史检验,确保专项斗争始终沿着法治化轨道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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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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