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法购买发票的区别和辩护
一、虚增进项发票用于抵扣虚增的销项发票,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规定,为融资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与为骗取增值税税款的虚开增值专用发票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存在本质区别.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应当区别对待.准确定性。例如,A公司给B公司虚开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A公司因此留下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销项)发票。为避免因此缴纳相应的增值税,A公司找到C公司获取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
从事情的前因看,A公司找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上并非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而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虽已全部认证抵扣,但考虑之前A公司因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留下的大量销项发票,该部分发票因为没有实际发生商品流转没有产生真实的商品增值,也就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事实基础,不缴纳该部分税款也不会给国家造成实际的税款损失。因此,A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之对应,负责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C公司基于同样的原因也不构成本罪。
二、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犯罪的区别和辩护
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是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的领购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到指定的税务机关凭相应凭证采取“以旧换新”方式进行领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施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一种行为犯,主观上行为人只要对非法买卖的行为有认知即可,无须附加其他主观目的;客观上只要实施了非法买卖的行为,无须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行为人是否获利、出于何种目的买卖、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不是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作为情节考量。
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同属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但在构成要件和保护法益上存在本质区别。如前文所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在于“虚开”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在于通过虚构交易、虚增数额等方式骗取国家税款。因此,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是否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成为认定该罪的关键。而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立法意图在于维护国家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重要税收管理工具的严格管控秩序。本罪所惩罚的是发票本身被作为“商品”进行非法流通的行为,其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发放管理制度。只要行为人明知是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实施非法购买或出售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骗取税款的目的,也不以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成立要件。换言之,前者规制的是发票内容的“虚假”,后者规制的是发票流转的“非法”。上述案例中,C公司向A公司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即使因其上游特殊性而未认定为虚开犯罪,但其行为本身已经破坏了发票管理秩序,可能单独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