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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涉房产买卖案未履约被限制消费,链家称系居间服务方

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2019-03-08 16:0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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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晖 视觉中国 资料

2019年3月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一条限制消费令,对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链家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左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链家公司在其官方微博回应称:此事情与一起北京东城区的房产交易有关,链家是此单交易的居间服务方。此案和左晖没有实质关系,正向法院积极沟通。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这份限制消费令源于一套价值1920万元的房产交易纠纷。在该案中,链家地产作为居间服务方,和卖方公司一同被判败诉,要求限期履行涉案房产的交易合同。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由于未履行判决,败诉的两家企业董事长均收到了东城区法院发出的限制消费令。

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1920万元的房屋交易引诉讼纠纷

该案的原告郭红是一名女性,1975年生。

相关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2016年3月11日,在链家公司的居间服务下,董振武以西安真爱服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爱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郭红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郭红以1920万元的总价向真爱公司购买涉诉房屋。

整个交易过程,真爱公司董事长并未出面,而是由董振武完成。法院认定,董振武持有涉诉房屋的钥匙,合同签订前董振武多次带领郭红看房,房屋处于空置状态。

2016年3月18日,董振武持真爱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真爱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真爱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真爱公司委托董振武出售涉诉房屋的授权委托书、真爱公司的公章来到链家公司。

此后,董振武与郭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确认真爱公司将涉诉房屋以19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郭红。随后,董振武与郭红、链家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真爱公司在2016年5月31日前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且必须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5日内通知郭红、链家公司,并积极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然而,真爱公司未在2016年5月31日前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因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存在障碍,2017年6月,郭红在东城区法院对真爱公司、链家公司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

争议焦点:“代理”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判决书显示,在案件审理中,真爱公司不认可其与郭红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也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董振武和郭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真爱公司认为,董振武未经公司同意,持公司公章将涉诉房屋通过链家公司转让给郭红,董振武属于无权代理、无处分权;董振武对涉诉房屋无处分权,郭红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过失,且房屋权属登记尚未发生转移,不是善意取得涉诉房屋,因此相关合同不对原告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董振武则表示,他曾帮助真爱公司进行选址购房事项,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方将其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他使用。2016年3月,何志方曾口头委托董振武出售涉诉房屋。

2018年6月6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东城区法院认为,郭红通过链家公司的居间服务得知真爱公司委托董振武出售涉诉房屋,合同签订前董振武多次带领郭红到涉诉房屋去看房,还提供了真爱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真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真爱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真爱公司委托董振武出售涉诉房屋的授权委托书,并在郭红面前给该授权委托书加盖了真爱公司的公章,郭红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对于董振武是否有代理权的问题,东城区法院认为,董振武与真爱公司各执一词,真爱公司称其没有委托董振武出售涉诉房屋,董振武则称真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口头委托其出售涉诉房屋。

东城法院认为,郭红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合同订立时其有理由相信董振武有代理权,现董振武与真爱公司关于董振武是否有代理权的争议,不影响董振武的代理行为对真爱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理由,东城区法院驳回了真爱公司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诉求。

真爱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履行判决,两公司董事长被限制消费

郭红诉真爱公司、链家公司一案于2018年11月21日在东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东城区法院认为: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董振武代理真爱公司与郭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代理真爱公司与郭红及链家公司签订有补充协议,上述签约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上述合同对真爱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认为,郭红要求真爱公司、链家公司协助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手续,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故对其上述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要求,真爱公司、链家公司继续履行与郭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郭红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郭红名下。

澎湃新闻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由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东城区法院对真爱公司董事长何志方和链家公司董事长左晖于2019年3月5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两份限制消费令都是同一标号——“(2019)京0101执54号”。

链家地产在其官方微博就此回应表示:“经内部核查,此事情与一起北京东城区的房产交易有关。买卖双方因合同纠纷暂停交易,在买方(原告)起诉后,法院判定买卖双方继续执行,卖方(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未执行法院决议,因此原告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链家是此单交易的居间服务方,一直在积极配合买卖双方的交易推进,因判决判项列明链家需要协助办理过户,因此链家也在本案中被列为被执行人。此案和左晖先生没有实质关系,我们正向法院积极沟通。”

    责任编辑:宋蒋萱
    校对:徐亦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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