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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市频道】打赏女主播 赠与不退还
近日,泰州市民鞠某将主播赵某起诉到法院,说自己和赵某谈恋爱期间给对方打赏了八万余元,现在分手了,想要回这笔钱,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案情简介
赵某是一名网络主播,在直播期间认识了男子鞠某,相识之后双方处为男女朋友,鞠某先后在直播间打赏以及转账给赵某,金额共计8万余元。半年后,赵某提出分手,鞠某便让其退还这笔钱。
赵某认为,这都是你送给我的钱,而且都是通过我在直播间进行直播的时候,一部分是你直接从直播间打赏,一部分你转账给我,我给了我们的主管进行打赏的费用,所以这个钱其实最后我并没有直接拿到,还有一些是520、1314的一些特殊的转账,你表达爱意的一些赠与的,我肯定不可能退这个钱。
之后,鞠某将赵某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鞠某跟赵某在谈男女朋友期间,其实两个人都是已婚的状态。庭审中,鞠某抗辩说,他向赵某的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是建立在两人恋爱关系的基础上,现在恋爱关系已经破裂的话,对方应当要予以退还,所以他认为这个赠与的话是附有这样一个以恋爱为目的的条件。
从我们审查的情况来看的话,原告跟被告他们在当时的婚姻状态均为已婚,但是我们认为双方在均为已婚的状态下,要求一直维持或者是建立这样一个恋爱关系,也是违背我们公序良俗的,所以我们认为他所谓的这样一个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是不存在的,不成立的。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与人,受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赠与财产已经被被告赵某接收,且不存在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
另外的话我们是认为根据他们双方之间的转账的金额以及他们之间的聊天记录的内容显示的话,当时他鞠某在向赵某转账的时候并没有附有任何的所谓的条件,所以在这个赠与已经发生之后,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是不得要求对方退还赠与的款项。
最终,海陵法院驳回了鞠某的诉讼请求。
海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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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城市频道】打赏女主播 赠与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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