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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妻儿起争执,丈夫袖手旁观,法院判决:离婚,少分财产
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婚姻破裂不在少数,不仅对个人身心造成严重侵害,更是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极大破坏。当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进而诉讼离婚,无过错一方是否能主张多分共同财产?近日,息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12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为再婚,且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原告再婚前有一子廖某甲(当时未成年),婚后随原、被告一起生活。2023年3月19日,原告之子廖某甲因彩礼问题与被告王某某发生口角纠纷,进而升级为肢体冲突,致被告王某某受伤,但原告廖某某却对两人间矛盾置之不理。原、被告间因此心生嫌隙,便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廖某某认为夫妻情感破裂难以弥补,便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
在庭审中,被告王某某认为两人婚姻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对于离婚的原因,被告认为原告难辞其咎,要求其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不分或少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深入剖析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并重点关注了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表现及其对家庭关系的处理态度。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关爱,共同营造和睦的家庭氛围。在婚姻期间,被告王某某履行了抚养继子廖某甲的法定责任,而原告廖某某在婚姻期间,未能有效抵制家庭成员间的不良行为,甚至在发生家庭冲突后,未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反而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此外,原告在离婚诉讼中,仅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避而不谈,显然对家庭事务的处理有失公允。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对婚姻关系的破裂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考虑保护妇女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按原告廖某某占财产价值的45%、被告王某某占财产价值的55%的进行分割处理。
一审判决后,廖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供稿|综合审判庭 苏婷
原标题:《【以案说法】妻儿起争执,丈夫袖手旁观,法院判决:离婚,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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