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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发布:应持视听许可证,节目先审后播

澎湃新闻记者 姚晓岚
2019-01-09 16:1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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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在官网发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下简称《规范》)。《规范》对网络短视频平台进行了从总体、上传(合作)账户管理、内容管理和技术管理方面全方位的规范。

《规范》明确6点总体要求:

一是规定开展短视频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是应当积极引入主流新闻媒体和党政军机关团体等机构开设账户,提高正面优质短视频内容供给。

三是应当建立总编辑内容管理负责制度。

四是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制度,平台上播出的所有短视频均应经内容审核后方可播出,包括节目的标题、简介、弹幕、评论等内容。

五是应当根据业务规模,同步建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核员队伍。审核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广电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审核员数量与上传和播出的短视频条数应当相匹配。原则上,审核员人数应当在本平台每天新增播出短视频条数的千分之一以上。

六是对不遵守本规范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对上传(合作)主体做出了规范。其中包括实行实名认证管理制度;机构和个人账户需先签署《规范》要求的合作协议才可开通上传功能;对持证的PGC机构,平台监督上传节目内容,超出许可范围的,停止合作;未持证的PGC机构,上传的节目只能作为短视频平台的节目素材,供平台审查通过后,在授权情况下使用;建立“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各网络短视频平台对“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实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上传违法节目行为的严重性,列入“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中的人员的禁播期,分别为一年、三年、永久三个档次。

在内容管理规范方面,《规范》要求,在内容版面设置上,应当围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正向议题设置,加强正能量内容建设和储备。同时,履行版权保护责任,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不得转发UGC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在未得到PGC机构提供的版权证明的情况下,也不得转发PGC机构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

此外,内容管理方面,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遵守国家新闻节目管理规定,不得转发UGC上传的时政类、社会类新闻短视频节目;不得转发尚未核实是否具有视听新闻节目首发资质的PGC机构上传的时政类、社会类新闻短视频节目。不得转发国家尚未批准播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中的片段,以及已被国家明令禁止的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节目中的片段。对节目内容的审核,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的内容标准进行。

技术管理规范方面,《规范》要求,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合理设计智能推送程序,优先推荐正能量内容。还应当采用新技术手段,如用户画像、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确保落实账户实名制管理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也应当建立,具体来说,是采用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在线时间予以限制,设立未成年人家长监护系统,有效防止未成人沉迷短视频。 

同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还在官网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100条,其中明确网络短视频不得出现的具体内容(常见问题)。

文件规定,网络播放的短视频节目,及其标题、名称、评论、弹幕、表情包等,其语言、表演、字幕、背景中不得出现21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常见问题)。

这21个方面被要求不得出现的具体内容覆盖攻击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内容,分裂国家的内容,损害国家形象的内容,损害革命领袖、英雄烈士形象的内容,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歪曲贬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的内容,宣扬不良、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内容,渲染暴力血腥、展示丑恶行为和惊悚情景的内容等。

附《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全文:

开展短视频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遵守本规范。

一、总体规范

1.开展短视频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

2.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积极引入主流新闻媒体和党政军机关团体等机构开设账户,提高正面优质短视频内容供给。

3.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总编辑内容管理负责制度。

4.网络短视频平台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制度。平台上播出的所有短视频均应经内容审核后方可播出,包括节目的标题、简介、弹幕、评论等内容。

5.网络平台开展短视频服务,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同步建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核员队伍。审核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广电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审核员数量与上传和播出的短视频条数应当相匹配。原则上,审核员人数应当在本平台每天新增播出短视频条数的千分之一以上。

6.对不遵守本规范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上传(合作)账户管理规范

1.网络短视频平台对在本平台注册账户上传节目的主体,应当实行实名认证管理制度。对机构注册账户上传节目的(简称PGC),应当核实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对个人注册账户上传节目的(简称UGC),应当核实身份证等个人身份信息。

2.网络短视频平台对在本平台注册的机构账户和个人账户,应当与其先签署体现本《规范》要求的合作协议,方可开通上传功能。

3.对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PGC机构,平台应当监督其上传的节目是否在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对超出许可范围上传节目的,应当停止与其合作。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PGC机构上传的节目,只能作为短视频平台的节目素材,供平台审查通过后,在授权情况下使用。

4.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一周内三次以上上传含有违法违规内容节目的UGC账户,及上传重大违法内容节目的UGC账户,平台应当将其身份信息、头像、账户名称等信息纳入“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

5.各网络短视频平台对“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实行信息共享机制。对被列入“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中的人员,各网络短视频平台在规定时期内不得为其开通上传账户。

6.根据上传违法节目行为的严重性,列入“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中的人员的禁播期,分别为一年、三年、永久三个档次。

三、内容管理规范

1.网络短视频平台在内容版面设置上,应当围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正向议题设置,加强正能量内容建设和储备。

2.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版权保护责任,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不得转发UGC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在未得到PGC机构提供的版权证明的情况下,也不得转发PGC机构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

3.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遵守国家新闻节目管理规定,不得转发UGC上传的时政类、社会类新闻短视频节目;不得转发尚未核实是否具有视听新闻节目首发资质的PGC机构上传的时政类、社会类新闻短视频节目。

4.网络短视频平台不得转发国家尚未批准播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中的片段,以及已被国家明令禁止的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节目中的片段。

5.网络短视频平台对节目内容的审核,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的内容标准进行。

四、技术管理规范

1.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合理设计智能推送程序,优先推荐正能量内容。

2.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采用新技术手段,如用户画像、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确保落实账户实名制管理制度。

3.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采用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在线时间予以限制,设立未成年人家长监护系统,有效防止未成人沉迷短视频。

    责任编辑:孙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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