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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力量》——苏州法院2017年度典型案例精...
本文原标题:《《裁判的力量》——苏州法院2017年度典型案例精选(十七)》
苏州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苏州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设,该公司执行董事。
苏州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隆公司)于2002年3月21日设立,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独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为王某设,经营项目为纺织品、服装、玩具、转移印花布生产加工销售等。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宝德隆公司财产过程中,将其名下房地产、机器设备拍卖变价,在清偿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及职工债权后,剩余执行款823.12万元。吴江法院执行局经查询,发现宝德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吴江法院尚有未执结或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41件,执行标的额约1.25亿元,其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吴江法院执行局及时询问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2017年8月10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吴江法院执行局决定将宝德隆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经审查,同年9月6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对宝德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随机摇号方式指定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次日,吴江法院向宝德隆公司独资股东、法定代表人王某设邮寄送达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债务人及债务人相关人员、债务人股东履行义务通知书,要求债务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告知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2017年9月16日,吴江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通知全国范围的未知债权人于2017年10月2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等事项。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接管了吴江法院尚未分配的执行款及银行账户余额共计8239391.82元,并在吸收执行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对宝德隆公司财产再次进行全面调查,以免发生遗漏。经调查,另发现宝德隆公司名下有3个商标(非知名商标)、229项专利(均因未实审或未缴年费而失效),以及在苏州平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2%股权(出资额2万元)。但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宝德隆公司的公章、证照及财务账簿、凭证等材料。据王某设陈述,公章、证照已被其本人销毁,财务账簿、凭证不知下落。
因宝德隆公司主要财产已在执行程序中拍卖变价,且管理人未能接管到财务资料,案件受理之初,合议庭便确定了依照该院已制定出台的《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规定》简化审理该案的思路,通过压缩时间节点、简化管理组织、简并程序等方式加快审理进程。为此,吴江法院将债权申报期限压缩至35天,将原本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裁定确认债权的事项提前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将原本属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财产分配方案并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根据上述要求,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期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将债权表以及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分配方案送达给全体债权人,给予债权人核查债权表、审查财产管理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的充裕时间,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直接裁定确认债权表和表决通过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分配方案做好充分准备。
2017年10月31日,宝德隆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吴江法院首先指定了债权人会议主席,同时基于本案主要财产已经处置完毕,后续需处理事项较少,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不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接下来,在债权人、债务人现场核查债权并表示均无异议后,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吴江法院当场裁定确认了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等33家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共计141670301.80元)及性质。然后,由管理人作阶段性工作报告,全面汇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履职情况,重点披露债务人资产调查情况,并当场申请法院宣告宝德隆公司破产。经审查,吴江法院认为,因经管理人查明并接管的宝德隆公司资产总额为8239391.82元,而法院已裁定确认的债权数额为141670301.8元,故宝德隆公司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并且资产已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又不存在其他破产障碍事由。因此,当场裁定宣告宝德隆公司破产。再后,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通报管理人报酬方案,经征求债权人会议意见,吴江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最后,管理人将《破产财产管理方案》(包括将前述商标、专利、对外投资作清算损失处理等内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经表决,同意《破产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均为3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比例为93.75%,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的比例为87.11%,两个方案均获得通过。
2017年11月1日,管理人申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同日,经审查,因管理人提请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程序合法,且在财产处理及分配上能够贯彻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吴江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1月6日,管理人执行完毕分配方案后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吴江法院于同日作出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另外,鉴于已向宝德隆公司独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王某设送达履行清算义务通知书,但王某设至终结裁定作出时仍未提交账册等资料,导致无法对宝德隆公司进行完整清算的情况,吴江法院在终结裁定中载明了上述事实,并告知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设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吴江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苏0509破2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苏州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该方案载明: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为8239391.82元,优先清偿破产费用663542元(包括破产申请费34737元、管理人报酬620487元等),清偿税款569705.04元,以上合计1233247.04元;余款7006144.78元用于清偿普通债权,因普通债权为206816815.79元(含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塞弗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的待定债权65716219.03元),故普通债权的分配比例为3.3876%。
吴江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苏0509破24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认为宝德隆公司破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且现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裁定终结宝德隆公司破产程序。该裁定书同时载明:因宝德隆公司股东王某设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法院只能就宝德隆公司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而无法对宝德隆公司进行完整清算,故宝德隆公司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宝德隆公司股东对宝德隆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专业点评]
苏州宝德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入选“2017年度江苏法院十大破产案例”。本案系执行不能案件有效衔接破产程序,通过严格审查债权、积极执转破接轨、有效化解执行积案、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有效发挥破产程序的制度价值、精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典型案例。该案自执行移送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仅用时两个月,成功实现执行程序效率与破产程序公平的有序衔接,为执转破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有益的、可复制的经验。
苏州宝德隆公司同时涉及大量的执行案件,在执行时主要资产存在严重瑕疵难以变现,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债权人矛盾迭发难以协调,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程序已很难解决矛盾和化解纠纷。吴江法院在完善执转破工作机制基础上,将本案作为完整适用执行转破产程序的首例案件,创造性通过债权人会议当场裁定确认债权、当场宣告债务人破产、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方式简化审理程序,统筹发挥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功能,有效化解执行积案,促进僵尸企业快速出清,彰显了破产程序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价值:一是通过破产程序打破执行僵局实现定纷止争,结束了长达数年的执行僵局,直接消化执行积案34件,执行标的合计1.07亿元;二是整合资源提高清偿比例,由法院协调各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破产管理人在商业谈判上的职业专长,并借助司法网拍等信息化手段,整合多方资源形成合力,实现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三是依法促进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将符合破产条件且整体执行不能的企业进行依法出清,释放了房产、机器设备等有效生产要素,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四是针对破产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导致破产企业无资产可破情况下,法院在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同时,对于破产企业股东怠于履行法定清算义务,拒绝向法院提供破产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财务账簿,导致公司资产没有得到充分查实和清算,明确相关股东的民事赔偿责任,给债权人指引了明确的救济途径,实现了破产案件处理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有效结合。
(编写人:张有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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