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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 法典相伴】美容变毁容,损失谁来承担?

2024-05-08 18:2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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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普法办与河北区律工委合作,在“民法典宣传月”期间,组织“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开展以案释法律师普法活动。

刘淑霞

天津君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今年7月,我在某商场购买了一款美容仪。8月初,我在正常使用美容仪过程中,美容仪突然发烫、发出爆炸声并迸发出火花,我脸部被烫伤且美容仪也烧坏了。本希望使用该美容仪变美的,现在反而被毁容了。医疗费支付了13000元,同时住院治疗了25天,导致我无法工作,误工费为3000元。

近期,我要求商家赔偿我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商家认为,有可能是因产品(美容仪)存在缺陷造成我脸部被烫伤的,让我去找厂家索赔。遂我又找到美容仪的生产厂家,厂家仅同意赔偿我一款新的美容仪,而我提出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赔偿,厂家拒不承担。请问律师,我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张女士

【律师说理】

《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释法】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女士是在正常使用美容仪的过程中,美容仪突发自燃并爆炸,造成脸部毁损,该情形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应认定为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损害,因此,美容仪的生产厂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典型意义】

律师指出,张女士因美容仪本身存在缺陷突发自燃并引起爆炸造成的人身损害,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有权选择向美容仪的生产厂家或销售美容仪的商家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张女士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可以与生产厂家或商家进行协商或向消协等组织申请第三方调解,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若生产厂家或商家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持相关证据,到法院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张女士如果因美容仪产品缺陷导致脸部毁损,抑郁难眠,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的话,在起诉时还可以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转自:学法知行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河北区委政法委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美好生活 法典相伴】美容变毁容,损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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