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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传播网络热门小说?被惩罚性赔偿

2024-04-26 18: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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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

4.26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的重要保障,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宿城法院向社会发布五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陈某某恶意转播网络小说被判惩罚性赔偿案

基础案情

上海某公司是运营知名小说网站“某中文网”的运营商。2015年至2021年期间,上海某公司与笔名为“某东”的作者签订多份《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约定笔名为“某东”的作者于2015年至2023年期间创作的所有长篇小说作品及关联文学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相关著作财产权独家授权予上海某公司,同时约定,如上述作品遭受第三方侵害时,上海某公司有权以己方名义采取投诉、诉讼、仲裁等多种维权方式。

2021年,“某东”开始创作长篇玄幻小说,并于同年5月开始在“某中文网”连载,该作品一经上线即获得广大小说爱好者的追捧。经上海某公司调查发现,被告陈某某系“某东”的忠实粉丝,于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多次在其组建的十多个QQ群和微信群中传播该小说相关章节内容,即使在收到“某中文网”客服告知邮件和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警告电话后,仍未停止恶意传播行为。上海某公司认为,被告陈某某在互联网提供涉案作品相关章节导致相关章节的读者失去购买正版章节的意愿,给其造成相应损失;而被告陈某某在传播涉案作品过程中主观恶意明显且侵权后果严重,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被告陈某某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27万元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

宿城法院审理认为,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符合“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两个法定要件。本案中被告陈某某在收到侵权告知邮件和接到调解委员会警告电话后,仍未停止实施被控侵权行为,属于“故意侵权”。被告陈某某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涉案作品连载中后期,粉丝量大、热度高;陈某某存在转移侵权渠道、逃避网络监管等多种侵权行为,侵权手段多样;陈某某被控侵权文字内容又被再次转播到一百多个盗版网站中,侵权规模和后果严重,属于“侵权情节严重”。宿城法院根据查明的相关数据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最终判决被告陈某某赔偿上海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47340.62元。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和严厉打击严重侵权行为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本案是对网络文学作品恶意传播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起典型案例。随着数字技术与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网络文学市场呈现出迅猛发展态势。在丰富多彩、繁荣兴盛的大众文化领域里,网络文学承载着传播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引领时代风尚潮流、激发文化创新活力以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繁荣发展的重要使命。但网络文学也存在被抄袭、篡改、恶意传播等问题。本案判决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7000余元,不仅有效惩戒了个案中的被告,而且面向社会展示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导向示范作用,促进了网络文学行业的繁荣发展。

原标题:《恶意传播网络热门小说?被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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