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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对与日产关联交易披露不及时

澎湃新闻记者 包雨朦 综合报道
2018-12-03 20:1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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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600006.SH,东风汽车)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称,公司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合同披露不及时和交易合同信息披露不完整的问题。

东风汽车在公告中表示, 2018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指出,湖北证监局发现东风汽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合同披露不及时和交易合同信息披露不完整的问题。2015年5月,东风汽车原控股子公司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日产”)与关联方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以下简称“东风乘用车”)签订了《F37 车型 商务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郑州日产将向东风乘用车采购F37车型部分零部件,并向东风乘用车销售F37车型整车及备件。2015年12月, 郑州日产与东风乘用车又签订了《S29 车型商务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郑州日产向东风乘用车采购 S29 车型整车及备件。2016年11月,上述两项合同开始执行,当年产生关联交易总金额为8.45亿元。

湖北证监局认为,上述两项关联交易合同属于应披露事项,但东风汽车至2017年2月17 日首次披露两项合同,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合同披露不及时的问题。2017年2月17日,东风汽车首次披露上述两项合同时,关于郑州日产向东风乘用车销售F37车型的交易价格定价方式仅披露为“总制造成本基础上加成定价的定价方式”,未披露合同约定的其他定价原则。2017年7月,郑州日产与东风乘用车根据前期交易暂估价,就两项合同补充签订了正式《转移价格协议》。东风汽车未对定价原则和价格协议进行完整披露,存在交易合同信息披露不完整的问题。

湖北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因此决定对东风汽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东风汽车表示,公司将根据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并及时向湖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内部管理工作,提高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水平,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孙扶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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