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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地使用权续期首提缴费,“即使收费也会在承受范围内”
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共六编1034条,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其中,物权编草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并首次提及费用缴纳问题。
草案根据现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先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据新华网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时表示,根据党中央批准的有关工作安排,该项工作目前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后,国务院提出法律修改议案,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者物权法。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议案。
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地质大学特聘教授李显冬表示,此次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表述在原来《物权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础上有所突破,但也有所保留。在李显冬看来,“物权编草案中的提法首次明确期限届满是要交费的,但是交多少,怎么交还没有说明。”
李显冬指出,此前《物权法》第149条只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是没有提及续期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李显冬表示,我国的经济体制决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法人或者个人只取得附期限的土地使用权。但是土地上面盖的房子买受人享有的是所有权,这也带来了与土地使用权附期限的问题产生冲突。因此,物权法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认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届满怎么办一直是民意关注的热点,此次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给了行政法规一个授权。从目前的表述来看,原则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还是会收费,并不是无偿、无条件续期。但是也不排除后续结合房产税等进行减免。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程雪阳表示,“原则上要收费,但是对于特殊的房屋可以减免收费”。关键在于对特殊方案的理解和界定,比如,很多学者认为,对于生存保障范围内的房屋应当免于再次收费,对于投资类的房屋应当再次收费。全部免于征收肯定是不合适的。
程雪阳指出,此次民法典草案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的规则依赖于未来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界定。因为到底怎么收,哪些可以减免,不仅是个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经济问题,要考虑到时候国家的财政收入,经济发展形势、居民的房屋拥有率等诸多因素。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李永军则指出,从目前来看,还不能确定是否会收费,毕竟目前只是草案,还没有最终确定下来。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2016年12月,国土部同住建部提出了“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处理办法。一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二是不收取相关费用;三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这一办法公布后,得到了社会积极评价和普遍欢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此次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体现了加大对公民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保护力度。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保障书,保护的是百姓的私权利,是保护老百姓财产权利切实有力的措施。
在业内人士看来,即便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续期收费,也会在老百姓承受的范围内,民主政体的法律一般都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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