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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税|个税改革应更聚焦减税
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积极的财政政策要聚焦减税降费。社会各界对个税减税充满了期待。
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实务界,对综合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都有内在的下调要求。在过去一段时间,各地为争夺个税税源,使出了浑身解数,规范的和不规范的手段并举。从中央层面来看,为了鼓励创新和实现其他政策目标,也采取了降低税率的规定。例如, “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所得、年度一次性奖金税收优惠政策等也都可以视为对现实中过高税率的纠偏。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并不仅仅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他大量政策规定通知同样是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的做法让整个税制显得有点复杂。理想的做法就是把这类通知规定吸收入税法。能在税法中规定的,就不要借助于实施条例,更不要通过各类补丁。可以大胆地说,如果综合所得最高税率能够下调到25%,那么多数补丁可以取消。这对简化税制也有很大的好处。而且这么做更加公平,可以更好地激励个人劳动的积极性。无论哪种劳动,都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公平的税收待遇,将让社会更加祥和。
在聚焦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个税改革本来就应该定位为大减税。纳入综合所得之后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理应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之后才是所得的基本原理,这样才能保证劳动的可持续性。二审稿吸纳了社会各界的这一建议,是一大进步。赡养老人支出列入专项附加扣除写进二审稿,和中华民族尊老的传统美德是一致的,也更有利于社会公平,值得充分考虑。同时,基于现实家庭数据的不够充分,这对税收征管肯定会带来更多的挑战。
个税改革强调收入分配作用,促进社会公平。同时,个税改革也应关注收入形式不同的个人生活处境的差异问题。名义收入位于金字塔顶层的个人与有着良好实物福利待遇(特别是住房)的名义收入不太高的个人,生活条件前者不见得就比后者优越。前者在住房价格高企的条件下需购买商品房,后者则享有价格低廉且地段优势明显的住房,这样,前者可能要将大部分收入用于购买商品房,实际可支配收入可能要比后者低,生活甚至捉襟见肘也是可能出现的。专项附加扣除有房贷利息支出和租房支出扣除,这是在边际上帮助商品房购买者和租房者,与福利分房者的住房待遇有着天壤之别。没有转化为现金收入的实物福利差异,特别是住房福利对收入分配所带来的巨大冲击,不能不认真审视。有条件获得福利分房的个人事实上得到了较多的个税优惠待遇。这样的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吗?个税改革当关注这种公平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多数可以通过大幅度下调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来解决!45%的最高边际税率形成于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制初创期。这样的税率水平在当时的世界上也就是中低水平。随着1986年以减税为特征的美国税制改革的推行,世界上掀起了减税浪潮,45%的最高边际税率已不利于中国税制竞争力的构建。特朗普税改之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已经下调为37%。根据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情,综合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如果能下调到25%,那将是给社会一剂强心针,也必将有利于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在中国的探索。至于有人担心因此可能导致个税收入大幅下降的问题,实际上近年来个税的快速增长速度已给出了答案。
(本篇为澎湃新闻财经频道独家专栏“中国的税”系列之九。作者杨志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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