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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前员工89万绩效奖,银河证券再败诉:称历史问题会解决
银河证券与前员工郑职权的劳动争议二审判决公布。
8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河证券,601881)与前员工郑职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判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银河证券应支付离职员工郑职权绩效奖金共计89.6万元,并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
裁判文书截图
8月9日,银河证券董秘办公室相关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公司会依法合规的来处理此事。以后也会尽量完善制度,随着制度方面的改革,这些历史问题都会解决。”
该人员表示,银河证券投行方面的改革也一直在做,一方面规范管理,来符合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为了调动员工积极性,鼓励多劳多得,但基本的原则没有什么变化。
银河证券成立于2007年,2017年在上证所上市,其注册地点在北京市,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银河证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证监会最新公布的券商分类评级结果,银河证券被评为AA级。证券业协会公布的2017年券商净资产排名中,银河证券位列第7位,净资产为634.04亿元。
2007年7月1日,郑职权入职银河证券。2015年8月25日,郑职权从银河证券辞职。
在职期间,郑职权参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下称“国泰君安项目”),该项目已于2015年6月9日核准发行。
根据国泰居安的招股说明书,保荐机构是银河证券和华融证券,主承销商则包括银河证券、平安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证券以及西南证券。国泰君安在招股书明书中进行概算,保荐与承销费用为3.75亿元。
国泰君安招股书。
郑职权向法院提交的《项目关闭财务结算单》显示,国泰君安项目到账收入为1.72亿元。银河证券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到账收入一项为应收账款,而非实际到账收入。
银河证券表示,因银河证券与国泰君安在上市过程中互为保荐人,两个公司将费用进行抵消,抵消后,国泰君安公司实际向银河证券公司支付项目款项为2451.6万元。
银河证券到底从国泰君安项目中收入多少,是双方在此次诉讼中的争议焦点之一。
根据银河证券《投资银行总部绩效分配管理办法》规定,关于发行承销项目承做奖励金额,投资银行总部根据各项目承做的难度、项目规模、项目实施周期等因素可进行适当调整。项目净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承做奖励金额(追溯试用期)为500万元,承做奖励金额(2011年1月1日后)为800万元。上述规定里也明确列出,“项目净收入=项目收入-顾问类协议支出(若有)-业务类协议支出(若有)-项目直接费用-项目持续督导期间预期发生的费用”。
裁判文书显示,双方均认可郑职权在国泰君安项目中的贡献度为11.2%。
按照上述计算方式,如果银河证券该承销项目获得的到账收入为1.72亿元,扣除该项目实际支出4009.03万元后,项目所得净收入依然超过1亿元,那么郑职权应从项目中拿到的绩效奖金为“800万元*11.2%”,共计89.6万元;如果银河证券该承销项目获得的到账收入为2451.6万元,项目支出为4009.03万元,净收入为负,不具备发放的条件。
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9月,银河证券公司为在职员工发放了绩效奖金,银河证券公司称,该笔奖金是对2012年至2015年亏欠的绩效奖金及应发放2016年绩效奖金的结算,是按照在职员工的总体贡献度发放的,也包含了国泰君安项目的奖金。但仅限于在职员工。
对此,郑职权在裁判文书中表示:“银河证券不支付我奖金的原因是我离职,而非项目亏损,且其公司已向其他员工发放了奖金,对我进行了区别对待。”
在2017年,郑职权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银河证券支付国泰君安项目绩效奖金89.6万元。此次劳动仲裁裁决银河证券支付郑职权绩效奖金89.6万元。银河证券公司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结果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银河证券主张的不具备发放条件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并要求银河证券支付郑职权承做“国泰君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绩效奖金89.6万元。
银河证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再次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18年7月2日立案。但二审的判决结果是,银河证券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不是银河证券首次卷入类似纠纷。
天眼查数据显示,银河证券自2018年初至今,还牵扯到另外5起劳动争议案中。2017年7月,银河证券也被媒体曝出,投行员工集体“讨薪”,银河证券自2012年至2017年连续五年奖金拖欠发放。
根据中国银河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业绩快报,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43.12亿元,同比下降23.92%;实现净利13.26亿元,同比下降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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