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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行李箱裸藏女子案”再审宣判,罪犯获刑十年半

楚湟、曾毅/红网
2018-05-08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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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湘潭5月8日消息,日前,湖南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6年6月27日发生的木鱼湖公园一全裸女子被装进行李箱案进行再审。5月8日,记者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再审判决原审被告人潘旺犯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罪犯在木鱼湖公园被群众合力抓获。 本文图片均来自 时刻新闻

2016年5月开始,被告人潘旺与李某某等4人共同租住在岳塘区一套房屋内。6月27日晚7点30分,潘旺起床上厕所时,见租房内仅有被害人李某某一人,内心萌生强奸想法。趁着李某某不备,潘旺拿着折叠刀和黑色胶带,悄无声息进入她的房间。潘旺先用刀威胁其不准出声,再用黑胶带捆绑住李某某的双手,对其伸出了魔掌。因李某某激烈反抗,将捆绑其双手的黑色胶带挣脱。潘旺立即将桌上鼠标线对李某某的双手再次进行捆绑。此时,无法动弹的李某某只能大声呼救。见李某某“极不配合”,潘旺将李某某推至房间沙发上,用鼠标线绕在她的脖子上,将其勒至昏迷。

潘旺惧怕自己的行为暴露,脑中产生了将昏迷中的李某某装进行李箱内弃至荒野地方的想法。随即,他撬开合租者罗某的房间,将房内的行李箱和钱包一并拿走。潘旺将李某某塞进行李箱拖出房屋,准备扔至“木鱼湖”公园某荒僻处。

罪犯用行李箱将被害人运至木鱼湖公园。

在到达“木鱼湖”公园时,昏迷的李某某逐渐清醒过来,在箱内听到外面有人声,她大声呼救。李某某的声音立刻引起了在公园散步市民的注意。见此情况潘旺撒腿逃跑,公园内的群众对其进行追赶并报警。最终,潘旺走投无路,跳进了“木鱼湖”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李某某颈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7年1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潘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在遭到被害人反抗后,另起犯意,在明知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仍用鼠标线勒住被害人脖子,且在明知将被害人装入行李箱中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仍将被害人装入行李箱,并将行李箱带至人流稀少的木鱼湖附近丢弃;且在寻找行李箱的过程中,其破门入室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潘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宣判后,潘旺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强奸既遂,是犯罪中止”为由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为“潘旺为了强奸被害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以及在犯罪后为了自己逃跑采取转移被害人的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潘旺“犯故意杀人罪”的判决。

对于一审法院判决潘旺犯强奸罪时量刑畸轻的问题,因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不加刑”,二审法院不能直接加重该项判决,故维持了一审法院对于强奸罪和盗窃罪的判决,同时建议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该问题予以纠正。

日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经过专业法官会议充分讨论,合议庭慎重决定,再审判决原审被告人潘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说法: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肖剑英表示,潘旺用鼠标线勒紧被害人的脖子,在被害人脸色发青,嘴唇发乌的现象时,潘旺有用刀割断鼠标线的行为;潘旺把被害人塞入行李箱内时,同时将被害人的身份证和衣服也放到了行李箱内,而且行李箱拉链没有完全闭合,留有一个出气孔,其行为上没有杀人的故意。所以从这些情况分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潘旺的强奸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同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恐慌和不良影响,在法律上应加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其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上诉人依法行使上诉权。”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米朝晖表示,即使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不准,二审也不能直接加重处罚,必须通过再审程序予以改判。对于潘旺案件,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进行集体讨论,湘潭中院认为潘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其强奸行为情节特别恶劣,应当对其强奸罪加重处罚。

(原题为《湘潭“木鱼湖行李箱内裸藏女子案”罪犯被判刑十年半》)

    责任编辑:文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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