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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借条也涉及虚假诉讼?永康法院对一隐瞒借款事实的当事人开出5万元“诚信罚单”
伪造欠条、虚构借款事实是常见的虚假诉讼行为,但诉讼中出具的真借条也可能涉及虚假诉讼。近日,永康法院石柱法庭依法对一起将借款本息累计总和虚假陈述为本金,意图虚增债务的虚假诉讼当事人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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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原告张某诉至永康法院称被告姜某经多次催讨迟迟未归还借款,并附上欠条为证。欠条上载明“今向张某借到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370000.00),利息按1.8%计算。”落款处有姜某的签名、手印,落款日期为2017年。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和姜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对借款实际金额产生争执。张某称,2017年出具的37万借条系2014年、2015年期间双方发生三笔借款的本金。姜某则反驳称,37万元系往年借款本息累算后出具的新借条。那37万元到底是本金还是本息累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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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庭审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且双方证据都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两次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追问张某2014年、2015年期间通过现金和转账交付的借款具体情况。
张某虽对现金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含糊其辞,但仍坚称一切陈述均属实。法官根据张某和姜某的举证和陈述,反复推算原被告双方争执的涉案金额,始终无法得出一致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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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惊现
经多番仔细审查,法官最终查明了事实真相。
原来,2017年姜某出具的37万借条系2008年、2009年间相继出借的148500元经多年本息叠加后的金额,并非实际出借金额,按规定应被扣减借款期间超出法定利息部分。
张某为达到诉讼请求中的标的额,捏造了现金借款过程并进行有预谋的虚假利息换算,从而得出与诉讼金额相近的金额。张某虚假陈述、捏造借款事实,混淆法官认定事实,构成虚假诉讼,永康法院依法对张某处以罚款5万元。张某认识到错误,并积极交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法庭是庄严神圣的,不容许亵渎和欺诈。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该依法举证、如实陈述,任何耍“小聪明”作虚假陈述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签发:郑望鑫
原标题:《真借条也涉及虚假诉讼?永康法院对一隐瞒借款事实的当事人开出5万元“诚信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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