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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们迎来外资挑战者:央行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
眼下由支付宝与微信支付独大的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即将正式迎来外资挑战者。
3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下称《公告》),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政策,也意味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正式放开。
“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通过对内资、外资同等对待的方式,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竞争新优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营造支付产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支付机构的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央行有关负责人称。
目前,以Paypal(贝宝)为代表外资机构,由于没有支付牌照,在中国的业务只能局限在跨境支付领域。
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应在境内存储
对于进入中国市场,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已经等了不止7年。
2010年6月央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但并未对对外资获牌照做出细节规定,而是称“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等了近一年,支付宝、财付通等27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在2011年5月获得首批支付牌照,其中,由于为了拿到支付牌照,阿里巴巴集团当时通过将支付宝的所有权转让给内资公司的方式实现。
而现在,外资支付机构将和内资支付机构遵守相同规定,实行统一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
《公告》 明确,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具体来说,想申请支付牌照的境外机构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商业存在。境外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主体。
2.支付业务设施。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3.信息存储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应在境内存储。
主要申请人需连续盈利2年以上
不过,外资支付机构想进入中国市场,并非一蹴而就。
此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的资本实力、主要出资人、反洗钱措施等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外资机构。
也就是说,外资支付机构的主要申请人,需要满足“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连续盈利2年以上”等条件,同时,在资本金要求方面,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同时,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在公司治理、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等方面应当持续符合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
不过,对于移动支付习惯已经被支付宝和微信们的中国消费者来说,外来者想在这一市场分得一杯羹,并非易事。
根据易观此前发布的截至去年三季度报告,支付宝的市场份额占到53.73%,腾讯金融紧随其后,占据39.35%份额,换句话说,在目前存续的全部243家支付机构中,剩余241家机构合计只分到了10%的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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