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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鼓励在升学中择优录取非遗考生
北京晚报3月20日报道,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代表性传承人,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将非遗教育全面纳入学校教育体系,鼓励和支持在升学中,择优录取擅长特定代表性项目的考生……北京市法制办昨天在其官网上公布《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送审稿)》,从即日起至4月17日市民可以登录市法制办官网发表意见和建议。
本市目前共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26个,市级代表性项目273个,区级代表性项目778个。
加强老字号原址原店保护
送审稿提出,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调查、研究、展示展演、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遗保护工作。对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依托老城保护和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建设,结合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整合相关区域的非遗项目,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专项保护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实行文化生态整体保护。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规划,在城市发展规划中加强对中华老字号及北京老字号原址原店的保护。采取各种措施支持中华老字号及北京老字号企业通过在京外及境外开设门店、设立采购或配送中心等方式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及北京特色文化。
代表性传承人可申报职称
代表性传承人享有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的权利,可以享受政府的传承补助费及其他优惠扶持政策,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支持。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市和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定期评估。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其为荣誉代表性传承人,保留相关待遇,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鼓励升学择优录取非遗考生
送审稿提出,将非遗教育全面纳入学校教育体系。在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间实现学历教育与技能教育的贯通培养,开设代表性项目相关专业,作为职业教育奖励专业,实施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推进与非遗相关的产学研融合和校企合作,引导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通过与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合作共建、到学校兼职任教、建立工作室等方式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鼓励和支持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将非遗纳入综合实践课程,或者将具有北京特色的非遗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内容。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和项目保护单位参与学校开展的非遗课程,编写有北京特色的知识读本。鼓励和支持在升学中,择优录取擅长特定代表性项目的考生。
(原题为《非遗拟全面纳入学校教育体系,鼓励在升学中择优录取擅长特定代表性项目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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