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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律师微信朋友圈发相关信息也可能被认为是业务推广
2月28日,在全国律协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全国律协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副主任吴晨对全国律协近期制定公布的《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了解读。
吴晨介绍,根据《规则》,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也会被认为是业务推广,律师业务推广禁止承诺办案结果,不得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等,律师业务推广不应将商业利益置于首位。
“向社会公众发布”是重要条件根据《规则》,律师业务推广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
吴晨介绍,该定义从行为目的出发,而不是以行为形式作为定义业务推广行为的出发点,“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律师通过自媒体进行业务推广的新形式和新方法层出不穷,无法通过列举形式来定义业务推广行为,从行为目的出发定义业务推广行为较为科学。”吴晨说。
吴晨称,“向社会公众发布”是区分业务推广行为和非业务推广行为的重要条件。除了明确为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的业务推广方式外,有些不具有公开性的传播手段在某些条件下也可能转化为具有公开性的业务推广方式。
“例如微信朋友圈原则上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传播手段,但如果律师大力推广其个人的微信号,不加区别地增加微信好友,其微信好友人数众多且与其个人并不熟识,发布在微信朋友圈的信息被广泛传播并造成一定影响。符合以上情形的,全国律协规则委认为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中的信息也属于‘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吴晨称。
不应将商业利益置于首位
根据《规则》,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公平和诚实竞争,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
吴晨介绍,其中严谨得体和适度原则是律师业务推广不同于一般商业推广的基本原则。严谨得体原则即律师业务推广的内容和形式不宜用夸张、含糊的方法。律师职业应当给人以含蓄、严格、守法、诚实的印象,如果业务推广方式轻佻、夸张,业务推广的内容经不住推敲,以博取眼球为目的,则会破坏社会公众对律师职业的整体印象。适度原则即律师的业务推广应当衡量商业利益和客户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司法职业群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不应将商业利益置于首位。
吴晨举例说,例如业务推广涉及到客户信息时,应以保守客户的秘密作为首要责任,不应为业务推广需要擅自披露客户信息。
不得宣示胜诉率,禁止承诺办案结果
根据《规则》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规则》第十条列举了13项业务推广时的禁止行为。其中包括不得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不得承诺办案结果;不得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等情形。
吴晨介绍,客户聘请律师的目的应当是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维护合法权益,至于法律服务的结果取决于多种因素,律师不应当对结果作出承诺。“应注意律师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法律服务的结果做适当的预测是正当的执业行为,不属于本项禁止的内容,但是,律师应当提示客户其对结果的预测不能视为对结果的承诺”,吴晨说
《规则》还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吴晨介绍,《规则》所规定的减低收费指收费远低于一般律师认为合理的费用标准。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规则》规制的是以不收费或减低收费作为业务推广手段,在具体单个业务的办理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于各种原因减低收费,不属于《规则》规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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