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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烟花横向爆炸炸伤燃放者右眼,生产商被判赔29万
湖南人曾某用香烟点燃了“步步高升”烟花后,本应向上飞升的烟花弹却横向爆炸,曾某被飞溅的筒体炸伤右眼,成了几年就要换一次义眼的残疾人。
记者日前获悉,湖南省耒阳市法院认定烟花制造商浏阳市银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产品显然存在缺陷,应赔偿经济损失29万余元。
燃放浏阳烟花被炸伤眼睛 起诉索赔80万
曾某称,2016年5月25日是母亲生日,为了给母亲庆贺,曾某家人在刘某某杂副食店购买了烟花、爆竹及其他物品,花了2408元。
2016年5月24日晚上,大家开始燃放烟花爆竹为老人贺寿,曾某点燃“步步高升”烟花后即往后退,不料被瞬间冲出的火药弹击中右眼,昏倒在地。
曾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拒收后送往南华大学附一医院,初步检查为右眼球损伤,医生建议次日凌晨转入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眼睑裂伤。
肇事的“步步高升”烟花只燃放一发,就自动熄灭,共有五发散筒脱出纸箱外,同排的烟花东倒西歪,纸箱也被冲裂。
出院后,曾某仍觉得右眼无光感,右眼看不清。2016年8月19日,他右眼佩戴义眼,每3到5年需要更换一次义眼片。
曾某认为涉案烟花是缺陷产品,将零售商店、经销商耒阳市祥和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以及生产商浏阳市银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损失约80万元,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生产商:烟花不是放了一发就灭
银宇公司辩称,产品包装上有燃放要求及警示提示,散筒残骸是全部燃放完毕的烟花,没有出现炸筒情况,派出所出警所拍摄的照片与曾某提供的残骸,可以充分证实曾某陈述不实,烟花不是只燃放了一发就熄灭了,而是全部燃放完毕,不能证实曾某陈述的散筒及飞出纸箱的事实。
该公司还认为,证人均与曾某存在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且认为曾某要求赔偿的费用中多处不合理,请求法院核实。
祥和公司辩称,曾某如何受伤与该公司无关,曾某请求赔偿抚养费没有相关依据。
零售商店辩称,事发当天晚上,曾某的姐姐打电话说烟花炸到曾某的眼睛,接到电话之后,店主唐某赶到现场,拍摄了现场的照片并报了警,已燃放的烟花箱体由曾某保管。
零售商店称无力承担曾某要求的80万元赔偿这么大的责任。
法院认定:烟花横向爆炸显然存缺陷
经法院审理,认定了以下事实——
2016年5月22日,曾某姐夫从零售商店订购了“步步高升”等烟花,5月24日唐某将物品送到曾某家中。
当天晚上,曾家人开始燃放烟花,曾某姐夫燃放了四五个烟花后离开现场,曾某继续燃放。
当曾某用香烟点燃一个“步步高升”烟花后,筒体被炸出箱体,将曾某右眼击伤,曾某右眼部当即流血。
曾某亲属即通知唐某,唐某到现场后向耒阳市公安局小水中心派出所报案。曾某被送往医院检查。
在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入院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巩膜裂伤,右眼前房积血,右眼视神经损伤;右眼眼睑裂伤。
2016年8月19日,曾某右眼被植入义眼。
2016年9月6日,曾某委托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做伤残程度鉴定,该所评定曾某的伤残程度为六级。
涉案烟花系银宇公司生产的C级类产品,外包装盒有燃放说明和安全警示语。零售商店是从祥和公司进购的烟花。事发后,零售商店向曾某支付了22000元。
法院认定,曾某在燃放银宇公司生产的烟花过程中,烟花弹未正常向空中发射,发生箱包横向爆炸,飞溅的筒体击中曾某右眼,致曾某受伤,该涉案产品显然存在缺陷。
烟花生产商被判赔偿29万余元
法院认为,银宇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应严格保证产品的质量,但由于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涉案产品的缺陷是销售者的过错产生的,故曾某因使用涉案产品遭受的损害,应由生产者即银宇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零售商店和祥和公司作为销售者,在本案中无需承担销售者的责任。
银宇公司如有证据证明产品缺陷是由零售商店或祥和公司在销售中的过错造成的,可另案向其追偿。
法院还指出,烟花爆竹本身具有潜在的危险性,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预知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危险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需严格按照燃放说明使用产品,但曾某在燃放前未仔细阅读该产品使用说明及警示内容,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应减轻银宇公司的侵权责任。
对于曾某的损失,法院酌定由曾某自行承担30%,银宇公司承担70%。
对于赔偿的内容和金额,法院认为曾某要求银宇公司赔偿损失80万余元中的29万余元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过高部分及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2017年12月1日,湖南省耒阳市法院判决浏阳市银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赔偿曾某损失29万余元。
(原题为《浏阳烟花横着炸 燃放者炸伤眼 生产商被判赔2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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