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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误运冰毒一审死刑终审无罪,被错关千余天获赔33万余元
受雇载客,没想到误入“毒途”,一审被判死刑,一波三折后终被改判无罪。近日,已获无罪释放的陈泽雄等来了由广东高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
2018年1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陈泽雄、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无罪赔偿赔偿决定书》。广东高院决定,汕尾中院应支付赔偿申请人陈泽雄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3万余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此前,就精神抚慰金部分,汕尾中院决定赔偿陈泽雄5000元,广东高院则认为,陈泽雄一审被判处死刑并被作为死刑犯戴脚镣重点监管,精神受到严重打击,错误判决使其人身自由、家庭生活、名誉等受到损害,汕尾中院应支付陈泽雄精神损害抚慰金额50000元。
受雇载客,后座查出冰毒
广东高院对陈泽雄案作出的二审判决显示,2013年12月26日,出租车司机陈泽雄受庄某某雇请,驾驶庄某某的小汽车搭载另一同案人庄某发到广东惠来县东港镇后旗村。到达后旗村后,庄某发让陈泽雄将车停在村旁,之后两人一直坐在车内等候。
当晚20时许,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将一个纸箱和一个布袋放进车后排座位。随后,陈泽雄驾车搭载庄某发返回普宁市,途中被公安机关设卡拦停,庄某发开枪击伤民警后逃离现场。民警当场控制住陈泽雄,并在车后排座位查获含量为65.71%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4047克。
2014年10月,汕尾中院以陈泽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泽雄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4月,广东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汕尾中院重新审理。重审后,汕尾中院又以同一罪名判处陈泽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陈泽雄不服,再次上诉。
2016年12月12日,广东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陈泽雄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陈泽雄无罪。
改判无罪后,申请56万赔偿
广东高院认为,陈泽雄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不能排除存在侦查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对陈泽雄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依法予以排除。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仅能证实陈泽雄的确有协助他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客观行为,但不能证实其主观上有参与运输毒品的故意。无足够证据能证明陈泽雄明知车上运输的是毒品,也没有相关事实能推定陈泽雄应当知道车上运输的是毒品等违禁物品。
2016年12月16日,陈泽雄被无罪释放。
2017年6月13日,陈泽雄向赔偿义务机关汕尾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汕尾中院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81672.3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80000元,共计561672.32元。
2017年9月13日,汕尾中院决定支付陈泽雄人身自由赔偿金281154.5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286154.54元,并驳回了陈泽雄的其他赔偿请求。
精神抚慰金从5千提高到5万
汕尾中院认为,陈泽雄的被错误羁押的时间从2013年12月27日至2016年12月16日,共1086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与陈泽雄精神损害程度所确定的。
陈泽雄不服,向广东省高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他认为他被错误羁押的天数为1088天,不是1086天,而且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偏低,与他羁押期间遭受的精神痛苦、一审判处死刑的致命打击、重审又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重复打击,以及家人遭受的困难与痛苦完全不相称,根本无法起到抚慰作用。
陈泽雄还表示,羁押造成他的身体严重受损,出狱后至今下半身麻痹,无法查出病因。
2017年12月18日,广东高院作出赔偿决定,认为陈泽雄共被错误羁押1086天,汕尾中院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281154.54元(1086天×258.89元/天)正确,但汕尾中院决定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偏低。
广东高院认为,陈泽雄一审被判处死刑并被作为死刑犯戴脚镣重点监管,精神受到严重打击,错误判决使其人身自由、家庭生活、名誉等受到损害,汕尾中院应支付陈泽雄精神损害抚慰金额50000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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