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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能不能坐实,18地区试点用数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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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7 11:15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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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今天,小编就来讲讲刑事案件“坦白从宽”的事儿。

18地区已开展试点

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依法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根据《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授权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反复研究论证,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11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这一年,10万余人从宽处理

报告指出,截至2017年11月底,18个试点地区共确定试点法院、检察院各281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91121件103496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45%。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的占98.4%。

厦门、济南等地探索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杭州、广州等地实行分级量刑激励,根据被告人罪行轻重、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赔偿等情况,区分诉讼阶段和审判程序,确定是否从宽以及具体幅度。程序处理上落实繁简分流,准确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北京、南京、郑州、天津等地设置专门办案组织,探索“刑拘直诉”,在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并实行集中移送、集中起诉、集中审理,促进侦、诉、审环节快速流转、无缝对接、全程简化。

为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也专门下发通知,并出台配套规定,形成了推动改革的强大合力。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量刑建议形式、值班律师制度等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解读,促进改革深入发展。指导试点法院、检察院将工作重点放在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上,着力探索与之相适应的诉讼程序、处理机制和办案方式,确保改革精准发力、取得实效。

试点成效如何?

2017年10月,中国政法大学课题组对试点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共有1516名律师、被告人、办案人员参加问卷调查,对试点效果总体评价较高,其中律师满意度为97.3%,被告人满意度为94.3%。实践充分证明,探索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相关诉讼程序和处罚原则,构建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繁简分流的多层次刑事诉讼模式,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有利于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中央关于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是完全正确的。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充分体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试点中,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提出从宽量刑建议,其中建议量刑幅度的占70.6%,建议确定刑期的占29.4%,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2.1%。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占42.2%,不起诉处理的占4.5%;免予刑事处罚的占0.3%,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96.2%。从实体处理到程序适用,均更好体现了坦白从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罪犯改造、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2.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促进了刑事诉讼效率明显提升。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平均用时26天,人民法院15 日内审结的占83.5%。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占68.5%,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占24.9%,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占6.6%;当庭宣判率为79.8%,其中速裁案件当庭宣判率达93.8%。

3.当事人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促进了司法公正。

坚持依法从宽、适度从宽,不枉不纵、公正司法,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障其获得公正、及时审判的权利。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是否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切实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

制度还将如何完善?

对于下一步将如何完善该项制度?周强表示,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指导试点法院、检察院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中央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标准,切实增强改革试点的责任感、使命感,敢于担当、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将中央改革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是进一步加强改革督察。进一步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法官、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依法监督,坚决防止发生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情形,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坚持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密切关注各地试点开展情况,加强跟踪问效,切实研究解决试点工作推进不平衡等问题。注重调动基层积极性,指导各试点法院、检察院在法律规定和《试点方案》《授权决定》范围内,勇于创新、大胆尝试,努力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三是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针对案件不同特点,综合考虑案件难易、刑罚轻重、诉讼阶段等因素,从审前分流、庭审规程、法律帮助、办案流程等方面,探索不同的程序规范机制,推动认罪认罚案件分流规范化。正确处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与人民法院刑罚裁量的关系,探索完善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标准,为检察机关更准确提出量刑建议、法院更准确裁量刑罚创造条件。正确处理赔偿和解与从宽处罚的关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将赔偿与从宽完全等同起来。

四是进一步提升试点实效。加强沟通协调,充分调动试点参与各方积极性,在证据把握、法律适用、工作衔接等方面凝聚更多共识,合力破解改革难题。加快推进智慧法院、智慧检务建设,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与改革试点的深度融合、深度应用,不断完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提升审判、检察质效。

背景小常识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哪些情况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坚持证据裁判,依照法律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原题为《“坦白从宽”能不能坐实,18地区试点用数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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