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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一官员挪用公款用于还贷十天后归还,被免予刑事处罚
身为公职人员,长期经商办企业,挪用养老保险金19万元。近日,陕西榆林市榆阳区法院对该案予以宣判,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街办副主任长期经商办企业
案发前,李某有两个身份,一个身份是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另一个身份是生意人。
工商资料显示,2010年10月,李某成立榆林市郁欣灯饰有限公司,经销灯具、建材、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等,注册资金50万元。2013年1月11日,李某被任命为榆阳区榆阳镇副镇长(现榆阳区长城路办事处副主任)。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2012年6月12日,李某经营的榆林郁欣灯饰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沙河口村签订灯具购销合同,后因安装榆阳镇沙河口村别墅小区灯具等工程,李某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1月21日以表弟王某的名义向银行贷款30万元。
2016年1月14日,李某得知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征缴工作人员许某收齐养老保险金后,将存入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中的社会养老保险金19万元,私自转入其以表弟王某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中,并将此款用于偿还因承包灯具安装工程所欠的银行贷款。
2016年1月24日、27日,李某从王某账户分别向许某另一个养老保险金账户转账10万元和90400元。
检察机关获得线索后,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其立案侦查。2016年11月16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某取保候审。此案今年4月开庭,法庭上,李某称社会保险金的管理上有漏洞,没有专用账户,且已将挪用的款项全部归还,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商的公职人员为何会被提拔
判决书中称,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性活动,数额较大,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鉴于在侦查、起诉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将所挪用的公款全部退还,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华商报记者昨日来到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一楼大厅内悬挂的工作人员服务监督岗一栏,李某仍为副主任,领导分工一栏显示,李某分管财务、信访、安全生产、交通、农机、劳动保障工作。一名工作人员介绍,李某被开除了党籍,目前只保留公职,副主任职务也被免,成了普通的驻村干部,工资待遇也降了。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2012年李某兼职做生意,其公司在册,但为何仍经过组织考察,2013年1月被提拔为副镇长?对此,榆阳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万勇表示,李某被提拔时他并不在榆阳区工作,因此不太清楚。
(原标题为《榆林街办副主任挪用公款 十天后归还未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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