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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政府原办公室副主任杨彬受审,涉贪污受贿210余万元

四川在线
2017-09-05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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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消息 9月4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凉山州人民政府原办公室副主任杨彬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

被告人杨彬,男,彝族,1959年12月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被捕前任凉山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因涉嫌犯有受贿罪,2016年5月30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凉山州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凉山州看守所。

庭审中,凉山州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彬在担任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科科长、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其分管州政府基建工程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并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999年至2015年杨彬在担任凉山州政府办公室行政科科长和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取,收受凉山州政府相关工程建筑商李某某的财物149.7万元;2015年初,杨彬从商砼销售商卢某处收受金额共计23万元;2009年上半年,杨彬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招标中帮助攀枝花市顺升电梯公司多次中标,并收受9万好处费;2007年下半年,杨彬同样关照建筑商肖某某中标,收受其送来的金额合计17万元。此外,杨彬在任凉山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期间,采用多次向单位虚报、冒领的方式套取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13.787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彬在担任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科科长及副主任等职位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并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恶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凉山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单位职工及各界群众10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原题为《凉山州政府原办公室副主任杨彬受审 涉嫌贪污受贿21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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