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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1年的同业存单
在决定明年一季度将部分同业存单纳入MPA考核后,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再度出手规范同业存单市场。
8月31日,为引导同业存单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公布)第八条“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的内容修改为“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换句话说,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
对于不得新发一年期以上同业存单市场的影响,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有利于适当缩短同业存单业务期限,促使同业存单回归其调剂金融体系内部资金余缺的本质属性,避免金融资源长期在金融体系内流转,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
所谓同业存单,指由存款类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央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虽然同业存单的发行始于1986年,当时交通银行首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但1997年由于各种问题存单业务被暂停。2013年末,为推进利率市场化,加强商业银行主动流动性管理,央行着手研究同业存单等金融产品。2013年12月7日,央行发布《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同业存单在银行同业市场重启。
尽管仅重启了不足四年,但市场快速扩张:2013年底同业存单存量规模340亿元,2014年底达到6000亿元,2015年底突破3万亿元,2016年底超6万亿,2017年7月底达到8.4万亿。
孙国峰指出,目前,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的发行量和余额均相对较少。从发行量看,今年前6个月,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的发行量为372亿元,仅占同业存单发行总量的0.4%。从余额看,截至今年6月末,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余额为1115亿元,仅占同业存单余额总量的1.4%。
为何机构不偏爱期限较长的同业存单?
一位股份制银行金融市场部人士表示:“在重启一开始,各家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是6个月和1年以上的期限为主,不过随后1个月和3个月期限的占比开始持续上行,主要是因为部分银行将其作为用来满足考核的工具,即通过发行1个月和3个月期限的同业存单来夸过季末考核,而1年及以上期限的发行自然下降。”
“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对存量同业存单的正常到期兑付也不会产生影响。”孙国峰表示。
事实上,经过3年多的飞速发展后,作为同业业务资金链条的起点的同业存单,在银监会的三三四检查以及央行对MPA(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完善中,都成为重中之重。
其中,在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中,针对同业存单,银监会要求,银行要提高对重点分支机构、币种和业务领域的关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同业存单等同业融资的依赖度。
在随后发布的《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中,银监会要求对于同业融资依存度高、同业存单增速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检查期限错配情况及流动性管理有效性。
今年8月,央行在发布的《2017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表示,为了更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对同业融资的依赖程度,引导金融机构做好流动性管理,拟于2018年一季度评估时起,将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上的银行发行的一年以内同业存单纳入MPA同业负债占比指标进行考核。对其他银行继续进行监测,适时再提出适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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