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宜宾“新生儿疑感染艾滋”事件:7天后将首次检测HIV抗体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3月27日报道四川宜宾孕妇称产检HIV阳性未获告知致婴儿疑感染,当地卫计委发布消息称,宜宾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门诊医务人员责任心严重缺失,工作不细致,没有认真核实信息,及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及相关检测信息,导致没有实施干预措施。经诊断,孕妇姜梅(化名)的HIV抗体检测为阳性,新生儿为先天性梅毒、HIV暴露。
宜宾市卫计委妇幼健康科科长魏强3月28日告诉澎湃新闻,新生儿出生42天(注:7天后)时,将对婴儿进行HIV抗体检测,若婴儿确诊为阳性,将不惜代价对其进行救治,这也是善后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魏强告诉澎湃新闻,对于姜梅在妇幼保健院检测出HIV抗体呈阳未获告知致婴儿疑遭感染一事,目前已由宜宾市卫计委牵头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工作目前主要有两块,一是婴儿的后续治疗、二是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宜宾市卫计委3月27日晚发给澎湃新闻的情况说明材料显示,姜梅的女儿经诊断为先天性梅毒、HIV暴露。
魏强解释说,按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婴儿需要在出生42天后方可进行HIV第一次检测,所以之前医院称其为待确诊的说法不准确。由于婴儿是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体内孕育,存在感染几率,目前不能确保婴儿没有被病毒感染。
魏强告诉澎湃新闻,3月28日上午,四川省卫计委、省妇幼保健院的三名专家已赶赴宜宾,准备对姜梅的女儿病情进行会诊。宜宾市卫计委也将专家情况与姜梅、费小华夫妇进行沟通。
“经检测,若婴儿被感染,我们将不惜一切代价进行救治。”魏强说,目前婴儿的父亲费小华向卫计委提出美国有一种药物可能有一定效果,市卫计委也通过省卫计委正在积极采购。
去年7月,姜梅就被宜宾市妇幼保健院检查出患有梅毒、艾滋待诊。搜集证据拟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对于责任人的处理问题,魏强说,目前市卫计委卫生执法支队正在对证据进行搜集,待证据完善后,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理。
宜宾市卫计委发布的情况说明显示,3月21日上午,由卫计委多名工作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到市保健院进行现场调查,调阅了原始记录,查看了相关制度,与相关人员进行谈话。
调查发现,市妇幼保健院对《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和《宜宾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不严,管理不到位。
妇产科门诊医务人员责任心严重缺失,工作不细致,以致姜梅多次就诊,都无医务人员认真按照孕期保健相关要求开展工作,没有认真核实信息,及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及相关检测的信息,导致没有实施干预措施。
妇幼保健院作为医疗卫生机构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导致没有将该感染孕产妇纳入高危妊娠管理,提供相应的保健服务;管理细节上不完善,登记信息过于简单,真实性核实不够,对追踪随访造成困难;内部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手段单一、措施不力。
宜宾市卫计委已对市妇幼保健院班子成员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下一步将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已对涉案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立案,正依照相关法律按程序进行调查,下一步将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人员和机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医院出具的资料显示,姜梅和费小华的新生女儿艾滋感染待确定。感染源调查暂由妇幼保健院负责
对于姜梅的HIV和梅毒感染源问题,姜梅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她只交往过两个男朋友,做过两次人流,并未与其他男性发生关系,她自己身体一直都没感觉到异常,所以也不知道自己怎么染上梅毒和HIV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宜宾市卫计委疾控科科长代波告诉澎湃新闻,对于姜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源问题,目前的调查单位是孕产机构妇幼保健院负责,按规定,医院通知姜梅本人,姜梅私下告诉与其有关系的人,通知这些人去做检查。
姜梅说,当她的HIV抗体被检测为阳性后,医院、疾控中心都曾对她进行问话,她也如实进行作答,但并未让她通知其他人。此外,她也无法与分手多年的前男友取得联系。
释新闻|HIV和艾滋病的区别
重庆市涪陵区疾控中心长期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唐医生说,HIV(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即是艾滋病病毒,是造成人类免疫系统缺陷的一种病毒。
当人体检测出艾滋病病毒或查得出抗体,但淋巴细胞>200,又无临床症状时,医学上一般称其为HIV,即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当淋巴细胞<200或有相应的临床症状,比如肿瘤之类的情况时,医学上称其为艾滋病病人(AIDS)。
HIV和AIDS都是因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引起,只是处于不同的阶段。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