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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事判定股权纠纷后,胜诉人被大连警方跨省刑拘
从辽宁大连到内蒙古、从地方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围绕购买煤矿的540万元垫付款,内蒙古商人吕文斌和大连商人刘永林的民事官司已历经8年6次审判。
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吕文斌胜诉——法院确认吕文斌出资540万、占煤矿49%的份额。然而,民事判决落下帷幕,刑事立案又起争端。
刘永林曾以公司名义向内蒙古公安报案,称遭吕文斌诈骗,而内蒙古公安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最高法判决生效两年多后,刘又到大连报案,大连公安对此刑事立案,并将吕文斌跨省刑拘。
案件材料显示,刘永林的报案与最高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相关,而目前双方均称自己被冤。
“最高法院作出的生效终审判决,内蒙古公安都不立案的事情,大连公安怎么还能跨省抓人?”吕文斌家属表示不解。刘永林则坚称自己在这件事上遭到诈骗。
投资煤矿引发纠纷
2004年,大连商人刘永林来到内蒙古鄂尔多斯寻找煤矿,和曾经有过煤矿经营经历、熟知当地情况的吕文斌结识。经吕文斌介绍,刘永林找到了敖劳不拉煤矿的管理和经营方——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利公司)的董事长李贵春。
2004年6月10日,刘永林与广利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永林以1640万元购买该煤矿。
李贵春日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签了合约后,刘永林没有直接来缴预付款,而是由吕文斌先后两次缴纳预付款。
历次判决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6月12日,吕文斌为刘永林垫付200万元预付款;按约支付第二笔款项时,因刘永林无力支付,吕文斌于2004年6月18日向广利公司支付340万元购矿款。
吕文斌儿子吕峰日前对澎湃新闻说,当时刘永林没有钱,出于朋友帮忙,父亲就垫付了第一笔款项。后来又一次垫付,吕文斌就和刘永林口头协商共同投资煤矿,股份分配为刘永林占51%、吕文斌占49%。
“双方合作了近一年后,对经营理念、管理方式都产生了分歧,考虑到会影响煤矿的正常经营,刘永林让我父亲退伙。”吕峰说。
2005年4月21日,刘永林任法定代表人的大连金泽矿业公司(下称大连金泽),与吕文斌签订《协议书》,协议载明,大连金泽和吕文斌于2004年6月投资敖劳不拉煤矿1640万元(大连金泽1100万元,吕文斌540万元),约定大连金泽同意吕文斌退出投资,大连金泽分三年向吕文斌支付红利1500万元(含本金540万元)。
但第一笔应付款到期后,刘永林对自己的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大连金泽与吕文斌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敖劳不拉煤矿为刘永林个人购买,而将退还吕文斌投资的义务转嫁于大连金泽公司,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且上述协议违反了资金不能抽逃的禁止性规定。中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该协议无效。
最高法终判:一方不诚信
大连中山区法院判决上述退伙协议无效后,2006年2月25日,吕文斌向鄂尔多斯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刘永林共同投资购买敖劳不拉煤矿的行为有效,要求法院认定吕文斌应占敖劳不拉煤矿49%的股份。
“之前都是口头约定的合伙份额,既然双方产生了争议,就必须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将股份在法律上明确下来。”吕文斌的代理律师表示。
至此,吕文斌和刘永林长达8年多的股权诉讼之争开始了。
鄂尔多斯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刘永林以大连金泽的名义于2005年4月21日与吕文斌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因而,吕文斌退出在敖劳不拉煤矿投资的目的没有实现,吕文斌投资人的地位应予恢复,该矿的投资人为刘永林和吕文斌。对于股份比例,吕文斌与刘永林虽未达成书面协议,但通过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刘永林与吕文斌口头约定刘永林占51%、吕文斌占49%。
刘永林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高院二审确认吕文斌在敖劳不拉煤矿购买中出资540万元,该出资占全部购矿款33%,认为其占有49%股份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吕文斌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9年11月29日,最高院指令内蒙古高原再审该案。一年后,内蒙古高院裁定撤销此前判决,发回鄂尔多斯中院重审。
双方打了4年多官司,在2010年底又回到起点。
鄂尔多斯中院重审后,再次作出判决,认定吕文斌支付540万购矿款,对敖劳不拉煤矿享有49%的权利和义务。刘永林不服上诉,内蒙古高院判决再次确认吕文斌出资540万、占49%份额。刘永林再次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14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内蒙古高院作出的判决。
最高法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虽经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但《协议书》本身作为书证,足以证明刘永林与吕文斌之间存在合伙购买敖劳不拉煤矿的事实。
对于所占份额的争议,最高法认为,吕文斌的诉讼主张在一审、二审和再审是一贯的。而刘永林代表大连金泽公司与吕文斌签订具有退伙性质的《协议书》,但在该《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又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协议书》无效。在本院再审期间,刘永林为了否认与吕文斌合伙购买敖劳不拉煤矿的事实,甚至连其本人签订的《付款确认书》确认的付款事实也予以否认,其不诚信行为是显而易见的。从诚实信用原则考量,吕文斌的陈述更令人相信。
一方败诉后告对方诈骗
在最高法对这起股纠纷案作出判决前,2013年10月14日,刘永林以内蒙古金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鄂尔多斯准格尔旗公安局报案,请求追究吕文斌刑事责任。
准格尔旗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内蒙古金泽有限公司控告吕文斌涉嫌诈骗一案调查的汇报》显示,刘永林认为吕文斌未出资540万,却向法院起诉要求享有49%的股份,而鄂尔多斯中院和内蒙古高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
刘永林在报案情况中称,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吕文斌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一张200万元、一张340万元的收款收据,其行为是提供伪证涉嫌诈骗。
准格尔旗公安局调查后认为,从对刘永林在2004年购买敖劳不拉煤矿的当事人、知情人询问情况看,均能证实刘永林在2004年购矿时垫付540万的事实。
“刘永林报案后,我们还专门去了趟大连,从卷宗上看他自己承认有这么回事。”曾经参与办理该案的准格尔旗公安局干警敖永耀告诉澎湃新闻,从调阅大连市中山区法院的案卷看,刘永林本人为了不给吕文斌1500万的退出投资款,为了向法庭证明吕文斌在他购矿时的入股行为,向法庭提供了大量证明吕文斌垫付540万的证据,法院也采信了这些证据。
“还有报案人方面的证人,也承认有这么回事。”敖永耀说。此外,在内蒙古几级法院的审理、判决上看,也均采信了吕文斌垫付540万的证据,并依此作出判决。
准格尔旗公安局认为,吕文斌垫付540万购矿款情况属实,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内蒙古金泽有限公司未对此提出行政复议。
敖永耀说,2015年、2016年,大连警方先后两次来准格尔旗公安局调取案卷。
大连警方跨省抓人
在准格尔旗公安局不予刑事立案、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两年多后,2016年10月10日,准格尔旗警方找到吕文斌,告知他已经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网上追逃。
两天后,吕文斌被大连警方带走,随后被刑事拘留。
吕文斌家属提供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图片显示,吕文斌被控告合同诈骗,案情是:“广利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春与吕文斌合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于2004年6月11日在大连市中山区与刘永林签订转让协议,将不属广利公司所有的敖劳不拉煤矿卖给刘永林,骗取刘永林1100万元转让款。”
2016年10月15日,李贵春被作为同案犯也被大连警方带走。
“把我喊过去谈了下,第二天就给放了,之后又传唤谈话了几次。”李贵春对澎湃新闻说,办案民警询问他的内容都是和敖劳不拉煤矿的纠纷有关,详细问了540万垫付款怎么交。
吕文斌的侄儿吕博向澎湃新闻表示,自己也先后两次到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做笔录,办案民警都是询问540万垫付款的情况。
“警方调查这个案子,应该就已经调取过各级法院的卷宗,问的这些问题,早就已经在法院庭审时问过了,最高院也做了判决,不知道为什么又再问一次。”吕博表示不解。
2017年1月2日,澎湃新闻电话联系上了刘永林。刘永林坚称自己遭到了吕文斌的诈骗,“过去十几年我一直在上诉、伸冤”。
对于目前所拥有的证据材料,刘永林表示暂时不方便提供,“证据很充分,公安机关不查实,检察院可能批捕么?”
他还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了他民事案件的申诉,但暂时不方便向记者提供受理立案凭证。
大连警方询问的焦点还是540万
吕文斌被羁押到大连市看守所以来,大连律师陈铭利已经多次会见过吕文斌。陈铭利说,办案民警询问吕文斌的问题,焦点还是540万垫付款交没交的事情。
陈铭利认为,刘永林和李贵春签订的煤矿购买协议时吕文斌并未参与,之后吕文斌和刘永林一起管理煤矿的发生地是在鄂尔多斯,不在大连,如果有犯罪行为,犯罪地肯定不在大连。吕文斌系内蒙古包头人士,其居住地也不在大连,因此中山分局是没有案件管辖权的。
此外,陈铭利还指出,该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按照规定,如果立案,必须函告和通报最高法和最高检。
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负责办理该案的孙姓警官对澎湃新闻表示,“民事判决不等于刑事判决,民事判决里面也有刑事案件,(吕文斌)是有诈骗的嫌疑。”
对于案件的其他具体问题,该警官表示不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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