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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委会条例提交一审:拟明确居委会和业委会、物业间关系
上海将在立法层面理顺居委会和业委会、物业之间的关系。
12月27日下午,《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提交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一审。该草案明确,居委会应加强对业委会的日常指导,业委会则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梳理居委会和业委会关系
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被认为是社区治理的“三驾马车”,但在实际中如何发挥三者合力作用是一个难题。
本次地方立法中,上海对居委会与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作出具体明确。
居委会和业委会关系方面,草案明确,居委会加强对业委会的日常指导;业委会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接受其指导和监督;鼓励和推进符合条件的居委会成员经合法程序担任业委会成员。
居委会和物业关系方面,草案明确,居委会协同业委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居委会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等。
不过,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审议草案后认为,鉴于物业服务总体上属于市场行为,建议后者条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务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特殊情况下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业委会、物业缺位情况,草案也予以了规定。
草案规定,对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的,居委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讨论决策住宅小区公共管理事务,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由居委会代行业委会的相关职责。
草案明确,在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委会应当组织居民做好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工作。居委会可以依法调解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不过,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东表示,在调研中,有些代表和专家提出,经业主大会授权由居民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的做法,可以在实践中继续探索。
“但因其涉及到物权法等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目前是否已具备列入本条例的条件,需要慎重研究。” 陈东说,“这方面的详细制度宜通过修订住宅物业管理法规加以规范。”
实行清单管理为居委会“减负”
另外值得一提的,此前2014年市委1号课题调研过程发现,居委会承担的行政事务过多、盖章证明的事项过多,已严重影响其自治功能的发挥和自治能力的提高。
为此,草案明确了居委会协助行政事项和证明事项的规范管理制度,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居委会协助行政事项和出具证明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实行清单管理;对清单以外的事项,居委会有权拒绝办理或者出具证明。
草案亦明确,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委会承担或者直接给居委会安排工作任务。对居委会依法协助的行政事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为居委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工作条件和信息支持,并提供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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