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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拟规定: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时,电商应及时告知
个人信息泄露是电子商务活动不容忽视的问题。12月1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审的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草案专设一节谈个人信息问题。而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草案明确,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位置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记录、支付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的信息。
在收集用户信息方面,草案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即应事先向用户明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原则,并征得用户的同意,不得以抗拒为用户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其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此外,草案还规定,禁止非法交易、非法入侵、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未经用户授权的手段收集个人信息。
在处理和利用用户信息方面,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符合用户同意的规则,对可能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用户有权请求中止相关行为。若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变更处理、利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法和范围,应当告知用户,并征得用户明示同意。
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如果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交换共享电子商务数据信息,草案规定,应当对数据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使之无法识别特定个人及其终端,并且无法复原。
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上述系列规定,未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草案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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