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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罗尔:在深圳东莞确有三套房,如果有人觉得被骗我会退钱
11月30日中午,罗尔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回应各种质疑,并表示如果有人觉得被骗,提出来的话会退钱。
北青报:您女儿笑笑目前的情况怎么样?
罗尔:还在重症监护室。
北青报:笑笑目前的医疗费每天多少钱?
罗尔:每天的数目不一样,昨天是1.6万元。
北青报:网上看到有疑似笑笑的主治医生在朋友圈发文称,目前笑笑的医疗费约是11万元,报销比例超过70%,报销结束,你仅需要花费2万元,这属实吗?
罗尔:这是9月份和10月份两个月的数据,差不多是报销70%以上的,报销后是大概是付2万块钱左右。但是11月份以来,笑笑在重症监护室,使用的很多器具和治疗是不在报销范围内的,所以花费就不好统计了。
北青报:看到你曾经在自己的公号文章中写您有三套房两辆车和一家公司,动辄收到的广告费上百万,这些细节属实吗?
罗尔:广告公司是没有的,房子是事实。
北青报:现在有网友质疑说,有三套房为什么不选择卖房救女,却要“卖文救女”?
罗尔:房子除了深圳自己家住的这一套,确实有两套在东莞,但是是2015年买的,还没有房产证,所以不能拿出来买卖。
北青报:当时为什么选择和“小铜人”合作,通过“转发一次,(小铜人)捐赠一元”的形式,有网友质疑您此举是在借女儿患病一事营销这个“P2P观察”的平台和小铜人,你怎么回应?
罗尔:不是营销。“小铜人”的负责人跟我是朋友,最开始要给我捐款,因为我就是很好面子的人,就没有接受,他就提出“转发一次,(小铜人)捐赠一元”的形式,通过这种形式给我捐款,我就同意了。只不过没有想到有这么大的影响。
北青报:目前为止,你个人公众号的“打赏”和私人捐助,以及通过“小铜人”共募捐到多少钱?有网友说超过200万。
罗尔:目前女儿得到的捐款数已经足够支付医疗费了,感谢大家,所以目前已经关闭了捐助渠道。200万可能是有的,但捐款的具体数目还在统计中。
北青报:这笔钱将如何使用?
罗尔:除了留有女儿的治疗费用,剩下的我们今天(30日)和深圳市民政部门联系过了,希望成立一个救助白血病患儿的基金,如果通过的话,以后会免费提供给其他白血病孩子。
北青报:你怎么看现在网上的质疑?现在有人怀疑自己被“骗”,希望拿回打赏的钱款,会退款给他们吗?
罗尔:也知道了,但是现在女儿还在重症监护室,没太关注。如果有人觉得被骗,他提出来,我会退打赏的钱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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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师让学生吃掉巧克力的行为涉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不管是学生还是老师,都应该遵守校规校纪,按照一般理解,学校禁止学生私带零食,也理所当然禁止其在校内食用,那么就产生了一个疑问:如果学校禁止学生在校内吃零食,老师又是否有权力让学生吃?是校规校纪赋予了老师在这种情况下自行变通的权力,抑或是老师没有相应授权,而是自行以命令的方式(包括当事学生在内的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老师的处理意见具有强制力,而不是轻柔的建议)让学生公然违反校纪?这有待老师澄清。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那么考虑到不少学校校纪严苛,令行禁止,没有相应的变通条款,老师最后让吃巧克力的处理方式恐怕会有两极评价,恐怕部分教师同仁会持否定批判态度,合不合适,要因校而异。
当然,如果老师让吃巧克力的当时也不清楚校规是否允许自己进行变通,而是“裸奔”,需要事后再查阅相关规定,那么可讨论的就更多了。
二、即使不考虑学校规章制度是否有变通规定,老师的“让”也值得讨论
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学校老师有权没收各类流入学校的“违禁品”,价值低微的零食自不必说,动辄数千元的各类数码产品被没收也屡见不鲜,但问题是,没收是不是代表相关“违禁品”就可由学校随意发落?当然不是,没收只是暂时代为保管,待到合适时机将相应财物转交家长或者直接还给学生才是应有做法,没收了就永不返还甚至以各种方式毁损(包括但不限于经常上新闻的让学生自己报废手机)都是过激的,甚至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不管校规校纪允不允许老师以各种方式让违禁品永远消失(方式包括砸毁或者吃掉等),最终、也是最权威的评判标准都是法律,如果学校规章制度语焉不详、甚至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抵触,那么应该让步的是校规校纪,法律是每个人行为的准绳,学校规定有没有效,要不要遵照施行,都要看法律的意思。
具体到本事件,不管没收的是块巧克力还是手机等贵重物品,
一、老师让学生吃掉巧克力的行为涉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不管是学生还是老师,都应该遵守校规校纪,按照一般理解,学校禁止学生私带零食,也理所当然禁止其在校内食用,那么就产生了一个疑问:如果学校禁止学生在校内吃零食,老师又是否有权力让学生吃?是校规校纪赋予了老师在这种情况下自行变通的权力,抑或是老师没有相应授权,而是自行以命令的方式(包括当事学生在内的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老师的处理意见具有强制力,而不是轻柔的建议)让学生公然违反校纪?这有待老师澄清。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那么考虑到不少学校校纪严苛,令行禁止,没有相应的变通条款,老师最后让吃巧克力的处理方式恐怕会有两极评价,恐怕部分教师同仁会持否定批判态度,合不合适,要因校而异。
当然,如果老师让吃巧克力的当时也不清楚校规是否允许自己进行变通,而是“裸奔”,需要事后再查阅相关规定,那么可讨论的就更多了。
二、即使不考虑学校规章制度是否有变通规定,老师的“让”也值得讨论
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学校老师有权没收各类流入学校的“违禁品”,价值低微的零食自不必说,动辄数千元的各类数码产品被没收也屡见不鲜,但问题是,没收是不是代表相关“违禁品”就可由学校随意发落?当然不是,没收只是暂时代为保管,待到合适时机将相应财物转交家长或者直接还给学生才是应有做法,没收了就永不返还甚至以各种方式毁损(包括但不限于经常上新闻的让学生自己报废手机)都是过激的,甚至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不管校规校纪允不允许老师以各种方式让违禁品永远消失(方式包括砸毁或者吃掉等),最终、也是最权威的评判标准都是法律,如果学校规章制度语焉不详、甚至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抵触,那么应该让步的是校规校纪,法律是每个人行为的准绳,学校规定有没有效,要不要遵照施行,都要看法律的意思。
具体到本事件,不管没收的是块巧克力还是手机等贵重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