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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重点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近日,宁夏出台《关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妇幼保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政府依法履职、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计划生育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全区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基本完成。
实行生育登记制度推行一站式服务
从2016年1月1日起,在我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全面两孩后,我区改革完善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村(居)民委员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到乡镇(街道)办理生育登记。对政策内生育第三个子女等特殊情形再生育的,实行审批制,由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按照“简政、便民、利民”原则,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积极推行网上办理、一站式服务和承诺制。
我区将完善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制度,跟踪监测出生人口的变动趋势,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建立人口健康、婚姻、户籍、社保、教育、流动迁移等人口基础信息跨部门共享交换机制,加快实现县乡级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个案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
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我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重点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失信惩戒,约束公民按政策合法生育。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个人未履行生效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失信信息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信息由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及时掌握,作为公民在办理信贷、赊销、租赁、就业、保险、担保等事项时的失信惩戒依据。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等挂钩。
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让流动人口享受与户籍居民同等的卫生计生均等化服务。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婚育信息网络异地查询,逐步取消纸质婚育证明。
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我区完善奖励扶助政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按规定实行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扶贫、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对政策调整后没有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
建立和完善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长效扶助机制,加大帮扶力度,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实现城乡统一,实行动态调整。推进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继续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对政策调整后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政策。
建立完善家庭发展政策
我区将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制度,鼓励按政策生育。实施健康老龄化工程,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力度,加大对残疾人家庭、贫困家庭、失独伤残家庭和独居老人的帮扶支持力度。完善社区服务功能,逐步满足日益增长的幼儿照料、托老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需求。
增加产科儿科等医护人才
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咨询指导,落实免费婚检、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卫生计生服务项目,加强对出生缺陷的综合防治,向不孕不育等生育困难群众提供必要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将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十三五规划”,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增加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资源配置,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服务价格、职业培训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力度。
巩固和加强乡、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力量,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至少配备2名以上行政管理人员。
(原题为《落实二孩政策看宁夏如何做好计生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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