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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婚姻维权第一案”原告上诉:请长沙中院撤销一审判决

澎湃新闻记者 赵孟
2016-05-06 08:21
来源:澎湃新闻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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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文麟(右)和男友胡明亮。 东方IC 资料

5月5日,全国“同性恋婚姻维权第一案”原告孙文麟、胡明亮二人,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二人当日即递交上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并缴纳了诉讼费。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孙文麟是湖南长沙的一名同性恋者,2015年6月23日,他和男朋友胡明亮来到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被以“没有法律规定同性可以结婚”为由拒绝。孙文麟不服,遂将其告上法庭。

该案于4月13日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澎湃新闻记者旁听了一审庭审,其焦点集中在对“一夫一妻”概念的理解上。

孙文麟认为,“一夫一妻”和“一男一女”是两个概念,“一夫一妻”是针对于多夫或多妻而言的,而“一男一女”是指性别。他还认为,我国《婚姻法》并未禁止同性结婚,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同性恋结婚既不属于《婚姻法》第七条所列禁止的情形之一,也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所列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被告做出不予登记结婚的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被告芙蓉区民政局认为,《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登记结婚为“一夫一妻”,且《婚姻法》中有“男女双方自愿“的相关规定,已经说明了结婚对象需要“一男一女”,同性恋结婚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芙蓉区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第五条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一夫一妻”即缔结婚姻关系的两人需为一男一女,现行法律没有为同性恋登记婚姻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行政,因此芙蓉区民政局做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当日,孙文麟告诉澎湃新闻,他将穷尽所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4月25日,孙文麟拿到一审判决书,并考虑上诉事宜。原告代理律师石伏龙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行政行为的程序和证据的认定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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