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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野保法二审稿:总则保留“利用”再引争议
备受关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时间。
4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二审稿在总则未变的情况下,主要做了五个方面的修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修改内容是对初稿的完善,但对此前争议较大的野生动物“利用”问题,几位发言人仍保留各自意见。
委员王庆喜说,关于“利用”问题,中医药方面的专家学者政协委员联名写信反映意见。“我也在想,如果老虎养育几代以后是不是可以用?这次改得很好,改成‘可以通过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养殖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人工种群移出该名录’。同时又增加滥食方面的规定,改得也很好。医药用于救命是可以的,但是滥食就一定要严加规定。”
修订草案总则4次提及“利用”,分别是在第一条“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第二条“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繁育、利用”,第三条“国家保障依法保护、繁育、利用野生动物”,第四条“实行保护优先、严格监管、科学繁育、合理利用的方针”。
委员闫小培发言时说,建议总则第一条删除“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这一句。因为第一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立法目的中加入野生动物的利用,很容易使公众误解为保护是为了利用,并且保护和利用同时出现在一条中存在一定的不和谐。
委员傅莹附议了闫小培的意见,她认为,这部法律的重点是要保护野生动物,“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本身与保护就有点相悖。
“‘利用’(野生动物)是我们国家的国情,也是需要的,但这种情况极少,放在总则里面太突出,建议删掉。第三十条具体地讲了利用野生动物的问题,但其中的规定太空、太虚,空间太大,既然‘利用’是不得已而为之,而且又是极少数,就应该规定得很严格和明确,规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局限在具体领域。无论是立法者还是主管部门应该都很清楚是哪几项,不要把这个口子开得太大。” 傅莹说。
副委员长陈竺以老虎举例说,中国华南虎已基本绝迹,东北虎也很少,在这种情况下把老虎通过人工饲养引入药物的生产,甚至引入食物链,形象非常不好。“我们食物来源非常丰富,而且对虎骨药用价值也是有限的。有些来自动物,具有较明确药用价值的天然产物也可以人工合成,比如麝香、熊胆中的一些成分。现在提倡五大发展理念,特别是绿色发展,应该落实到这个重要领域。”
委员王毅最近去英国跟一些动物保护组织交流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问题。他在会上发言时说,英国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动物保护历史的国家,野生动物保护观念也经历了变化过程。他们把一般性的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的保护是分开的,这意味着并不反对对野生动物的利用,而是禁止虐待动物。人道地利用这些动物,且引入动物福利这个概念,可以起到一个平衡作用,即在动物利用和极端动物保护之间的一个平衡关系。“这些理念我觉得在中国目前的过渡时期是很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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