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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推行以先例判决指导审判,不同于“判例法”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综合报道
2016-04-07 15:23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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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最高法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及同事杨奕在《法制日报》撰文指出,2015年以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借助最高法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下称基地),在北京推行以先例判决指导审判工作的制度,从而将北京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案例指导工作带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2015年4月,最高法在北京知产法院设立基地,探索案例指导理论和实践问题。

蒋惠岭在文章中透露,按照最高法指导下制定的改革方案和工作计划,北京知产法院和基地计划用3至5年时间,建成全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理论研究中心、案例发现识别中心、信息智能汇集中心和全国综合服务中心。

“2015年完成机构设置、人员选任、专家委员会组建、人财物保障等各方面的设计、研究、论证、审批及立项等工作;2016至2017年将完成数据库开发建设及上线试运行工作,探索实践案例思维的形成以及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初步建成知识产权案例指导机制和软硬件系统等。”蒋惠岭还透露,2018至2019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与国际数据库对接合作,把基地建成案例指导理论研究中心和全国综合服务中心。

在2015年11月7日举办的“强国知识产权论坛”上,北京知产法院院长宿迟还曾表示,该院积极推进案例指导的研究,已有超过200个法学专家表达加入合作的意愿。在实际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坚持成文法的基础上,主动自觉地“遵先例,创先例”。同时,很多律师也提交来自最高法的在先判决,或其他法院有参考性的判例。

“在具体措辞方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时也使用‘判例’一词,但这只是先例判决的简称,而不是普通法系‘判例法’意义上的判例,因为我国目前并不承认判例法的效力。”蒋惠岭认为,当前可行的先例判决指导制度,应当是在坚持成文法制度下的以“法律为主、判例为辅”为原则的制度,判例的作用在于当法律规定不明时,解释法律;当法律规定有漏洞时,补充法律;当法律规定有冲突时,协调法律;当法律没有规定时,创设规则。

“判例制度并不改变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动摇我国的法律根基。”蒋惠岭在文章中指出,法官完全依据法律进行裁判,可以不考虑先例,但事实上,法官不得不考虑和遵守先例,偏离先例只能成为例外。即判例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在被识别为“同类案件”的前提下,与前案判决明显冲突的后案判决可能成为当事人上诉的理由及上级法院改判的理由,或者成为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或提起再审的事由。

不过,若发生推翻先例情况时,该如何决断?蒋惠岭认为,推翻先例实质是法院在相互冲突的诸多价值中进行选择的过程,必须适应时代进行自我变革时才可以推翻先例。

“为保持判例的稳定性和统一性,推翻先例不能时常发生,而应当表现出相当程度的谨慎。”蒋惠岭在文章中指出,推翻先例时必须要依靠发达的甄别技术和足够充分的理由,辅之以特殊的调节机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要求推翻先例前向上级法院请示,并由上级法院作出对社会公开的裁定,且裁定必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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