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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溧水原区委书记姜明被判刑九年三个月,犯受贿、重婚二罪

澎湃新闻 综合报道
2015-11-14 12:1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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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原区委书记姜明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江苏高院,微信号:jiangsugaoyuan)消息,11月13日,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市溧水区原区委书记姜明受贿、重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姜明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姜明有期徒刑6个月。淮安市中级法院决定对姜明执行有期徒刑9年零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

被告人姜明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8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淮安中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姜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8万余元;2008年上半年至案发前,姜明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

淮安中院认为,被告人姜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能够如实供述重婚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够全部退清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姜明,1967年3月出生,江苏南通海安县人。曾任南京市溧水县县长助理、副县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等职。2009年1月到2014年8月,任溧水县(后为溧水区)县长、县委书记等职。

2014年8月1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公告: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委书记姜明(副厅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明利用其担任南京市溧水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依法应当以受贿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在通报落马官员的男女问题时,纪委通常有各种不同的修辞方法,比如“与多名女性保持或发生不正当关系”、“生活作风严重腐化”、“生活糜烂”。此前,对于落马干部的作风问题,多给予党纪处理,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姜明此次被判重婚罪,是近年来较为罕见的、干部因男女问题而被追究刑责的案例。

姜明简历

姜明,男,汉族,1967年3月出生,江苏省海安县人。大学本科学历,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南京市溧水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

1990年8月——2001年4月先后任江苏省南京市委农工部集体资产处副处长、综合处处长、市委农工办秘书处处长等职务;

2001年4月——2002年11月 任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

2002年11月——2004年7月 任江苏省溧水县副县长、党组成员;

2004年8月——2007年11月 任江苏省溧水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

2007年11月——2008年6月 任中共江苏省溧水县委副书记;

2008年6月——2009年1月 任中共江苏省溧水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理县长;

2009年1月——2011年12月 任中共江苏省溧水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1年12月——2012年3月 任中共江苏省溧水县委书记、县长;

2012年3月——2013年4月 任中共江苏省溧水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3年4月——2014年8月 任中共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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