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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贸易到数字化贸易,数字时代的贸易未来

2021-07-15 22: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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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根

数字化正在改变世界的方方面面。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各国的数字产业都得到了快速发展。同时,数字技术和传统产业加速融合,数字产业开始大规模赋能和改造传统产业。数字技术和数字化正重构传统的产业链、价值链和供应链。

在这个过程中,从以货易货到现金交易,再到电子商务,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贸易形态也随之变革。2020年的全球疫情更是加速了数字贸易各业态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在线教育、在线办公、网上问诊、网络游戏、社交媒体和电子商务等逆势增长。贸易数字化转型已成趋势。

数字化贸易正在影响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未来还将释放出更大的经济潜力。

数字化拓宽贸易边界

当前,世界各国及不同机构对数字贸易的理解并不一致,在全球范围内也无权威精确定义。并且,随着数字技术对经济贸易的影响加大,数字化贸易所触及的边界还在不断发展。

从共性角度来看,数字化贸易,可以粗略地理解为依托信息网络和数字技术,在跨境研发、生产、交易和消费活动中产生,以数字平台为重要载体,广泛渗透到国际经贸各行业、各领域、各环节的新型贸易形态,是以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为主要实现方式的数字货物贸易、数字服务贸易和跨境数据要素贸易的总和。

从直观上讲,数字化贸易也和传统的贸易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在数字经济时代,贸易的整个流程和传统情形相比出现了很大的变化,表现出了诸多新的特征。

一是线上的、电子化的订单获取逐渐成为主流。传统贸易中,参与贸易的各方之间要达成一个订购合同,往往需要很长时间的线下磋商,其交易成本通常是巨大的。数字贸易时代,电子商务取代了传统的商务形式,让商家取得订单的难度大幅降低。原本需要复杂的线下互动才能完成的任务,现在只需要几个简单的线上操作就可以实现,交易成本大幅降低。

二是平台开始在贸易过程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传统贸易中,贸易的开展多是贸易各方之间单独进行的。数字贸易时代时代,互联网平台开始成为了贸易过程中的关键角色,这种交互形式的改变对整个贸易过程的效率带来很大的提升。

贸易各方不仅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标准流程来鉴定和履行合同,省去不必要的成本,还可以享受由平台提供的风险担保以及其他的配套服务。这让整个贸易的过程变得更为方便,也能让贸易变得更加安全。

三是数字化也对商品的交付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数字贸易时代,一方面,在供贸易的商品中,其数字化的含量会出现大幅度的提升,数字化因素对于贸易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大批的货物交付可以通过数字方式直接实现,比如一款网络游戏,就是只有几百MB的数据在网上进行了传输。

另一方面,数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开始兴起。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一种要素,自然要在市场中,包括是跨国的市场中进行流动,这就使得它本身也成为了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产品。

以非洲卢旺达的支柱性产业——咖啡为例,过去,想要完成咖啡的贸易,卢旺达国内的企业需要先从农户手里把咖啡豆收上来,然后再从欧美市场上寻找客户,订立合同。合同成立后,咖啡会通过空运或海运的途径集中运到欧美市场,然后再分装、零售,最终到消费者手中。贸易的发起主要在线下,贸易的主要参与者是企业,贸易的交付方式是集中的。

而2020新冠疫情期间,卢旺达的农户则通过用中国的直播电商来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推广。带货达人薇娅的一场直播,仅仅用了一秒钟时间,就将三千斤来自卢旺达的Gorilla's咖啡豆销售一空。

贸易的发起是在线上,中国的消费者通过平台和远在卢旺达的咖啡企业之间直接订立了合同。合同成立后,这些咖啡被通过物流分散地运输到了中国的各地。所有的一切,都和传统的贸易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数字化贸易进入新阶段

如今,数字化贸易因为一场疫情而被人们熟悉,但数字化贸易得以推广,却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20年前,世界各国都不约而同的进入到了一个以信息技术引领的时代中,这也使传统贸易向数字化贸易转型。迄今为止,数字化贸易已经经历了3个阶段,从贸易信息展示平台,贸易在线交易平台,到贸易产业链综合服务平台,目前正在迈向数字化贸易的商业操作系统的阶段。

其中,1.0阶段为贸易信息展示平台,聚合各行业卖方商品信息,由买方选择合适的商品购买。如阿里巴巴黄页模式,将中国供应商信息聚合,通过互联网平台展示给全球200多个国家或地区采购商,搭建线上化的国际贸易洽谈合作平台。该阶段模式特点,信息多而全,信息质量较差,买卖双方无法实现在线交易达成。

2.0阶段为贸易在线交易服务平台,包括B2B、B2C等交易模式,提供买卖双方线上交易载体。B2B解决了传统大宗交易困境,参与对象以跨国大型企业为主,通过在线信息交流,金融支付工具,缩短了中间环节,提高了交易效率,使得国际贸易更加便利化。

B2C跨境零售贸易,参与对象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为全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提供多元化商品服务,降低了准入门槛,节省了交易成本,为中小企业打通快速卖全球,为消费者提供快速买全球的新通路。该阶段模式特点,从信息展示跨越到在线交易,有效提高了交易效率,缩短了交易时间。

3.0阶段为贸易产业链综合服务平台,整合优化供应链资源,减少中间环节,提供从上游工业到下游消费者的全产业链交易服务。比如敦煌网DTC(数字贸易中心)模式,整合优化产业链营销、金融、物流等环节,提供开放服务端口,打造集贸易信息展示、在线支付、融资分期、物流基础设施等多元化服务,平台收取5%TakeRate以及信息增值服务收入。

时下,数字化贸易已经进入再一个新的阶段,即数字化贸易商业操作系统。数字化贸易商业操作系统,建立在全球贸易多元化基础设施的升级改造,包括商家操作系统、超级会员系统、标品库系统、金融支付、智慧物流等数字化服务,为全球范围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数字化的基础设施,从而实现“买全球、卖全球”的数字贸易全球化。

显然,当前的贸易数字化已经不只是传统意义上贸易的数字化,而是由数字贸易化为先导,涵盖了:贸易撮合数字化,比如线下、线上及相互结合的数字化销售等;贸易执行数字化,比如本国本地区及跨境的物流、仓储、关务等;贸易服务数字化,比如市场服务以及商检、金融、保险等;市场主体数字化、产品数字化、产业链数字化等。

可以说,贸易数字化是智能科技集成协助的产物,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数字化贸易在对传统贸易的重塑不仅体现在赋能和转型上,也体现在利用数字化技术赋能贸易全流程上,从而提高贸易全链条的效率,利用数字化技术和思维加快了传统贸易企业的数字化转型,通过赋能和转型增强贸易的竞争新优势,实现传统贸易企业的降本增效。

数字化贸易仍待发展

毋庸置疑,在未来,各国的贸易与税收、海关、物流等系统都将实现数据化、智能化,并且各平台数据会进行流程式的融合。这一方面会让国际贸易变得更为便捷,另外一方面会让贸易更无国界化。在这个过程中,国际贸易的格局也将经历深刻的变化,把握数字贸易的发展窗口期,是任何国家和企业的必然。

从国家角度来看,每一个国家的比较优势在决定贸易格局的过程都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早在十八世纪,英国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就已经指出,如果每个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比较优势来进行贸易决策,就可以在国家层面上让所有国家的福利状况获得提升。

和英国相比,葡萄牙在生产酒和毛纺织品上的绝对生产力都更低,但葡萄牙在酒的生产上有比较优势。因此,在酒的生产上,它和英国的差距要相对小一些。在这种情况下,葡萄牙全力生产酒,而英国全力生产毛纺织品,最后再通过贸易进行交换,就可以让两国对两种货物的消费总量都实现提升。

也就是说,一国的资源禀赋会是决定该国比较优势的重要力量。如果一国的劳动力资源相对丰沛,那么通常情况下,这个国家就会在生产劳动力密集的商品上更有比较优势;而如果一国的资本相对充足,那么它就更有可能在生产资本密集的商品上具有比较优势。

数字化贸易时代,数据成为数字化贸易的关键生产要素。因此,数据在决定比较优势,乃至决定贸易结构的过程中,必然会扮演重要角色。数据资源相对充足的国家将更应该在贸易分工中承担数字化含量更高的产品的出口,而相对来说,一种商品的数字化含量越高,其附加值也就越高,利润空间也就越大。

从我国的实践看,由于我国的人口庞大,互联网活动频繁,加之在隐私问题上比欧美等国采取了更为宽松的态度。因而,在对数据资源的积累上,我国占到了很多的先机。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国在包括人工智能产品在内的不少数字化商品上就占有了很大的比较优势。在数字贸易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数据优势将成为巨大机遇。

但不可回避的是,我国的数字贸易企业“出海”仍面临障碍。近年来,地缘政治、保护主义等影响加大,我国数字领域企业海外投资和海外业务遭受了较大冲击。此外,我国个人信息和数据保护法制法规尚未健全,特别是跨境数据流动政策及管理仍待完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国际合作缺乏不利于企业“出海”。

此外,要想在数字贸易上获得优势,最根本的还是看一国的数字经济实力是否具有优势。就我国而言,尽管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大,但国际化程度却较低。过去一段时期,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主要得益于国内数字消费市场的快速成长,在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社交媒体和搜索引擎等数字经济领域诞生了一批如阿里巴巴、腾讯和百度等巨型数字平台企业。

然而,与谷歌、脸书、苹果和亚马逊等跨国公司相比,我国数字平台企业业务主要集中在国内市场,海外布局较少,海外营收占比较小,在国际化方面与美国数字平台企业相比存在巨大差距。同时,我国数字平台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也面临诸多壁垒和挑战。

再从制度建设角度来看,虽然从理论上而言,传统的贸易规则对于数字贸易依然是适用的,但很多地方都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修订或细化。例如,现在大量的贸易都是经过平台进行的,平台在贸易的过程中也会收取对应的服务费,但 平台的这种服务究竟是应该归于什么性质却仍未有法理可依。

近年来,《网络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一系列法律的相继出台、修订完成,为数字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推动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与此同时,我国初步形成了中宣部、网信办、商务部、工信部、广电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等多部门协作的数字贸易管理机制,但在数字贸易国际治理方面尚未形成系统完善的规则体系。

可以说,数字化贸易正在影响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未来还将释放出更大的经济潜力。在新发展阶段和新发展格局下实现贸易数字化转型,也是贸易高质量发展和全面建设贸易强国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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