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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长:行政事业收费如违背市场原则,虽能养人也得取消

人民日报
2015-05-29 20:3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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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国务院采取一系列措施清理规范收费,为企业和个人减轻负担。目前,清理规范收费的各项改革举措收到了哪些成效?还有哪些不合理收费亟待清理?如何进一步完善制度防止乱收费?针对上述热点问题,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日前接受了人民日报记者采访。

        楼继伟在受访时介绍,2013年以来,各级政府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取消、减免了一大批收费项目。其中,中央层面累计取消、停征和减免了4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每年可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约920亿元。目前,中央层面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已减少到138项。

        地方层面取消、减免了一大批本地区设立的收费项目。据统计,仅2014年,各省区市累计取消收费就超过600项。目前,各省区市合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约在10项左右。

        楼继伟指出,收费项目并不是越少越好。因为政府提供普遍性服务,要通过税收筹集资金;但对特定企业或个人提供的非普遍性服务,如果让一般纳税人来提供资金,是不公平的,所以要向特定受益人收费。政府性收费要区分为一般公共服务职能还是特定服务职能,不能全部通过税收覆盖服务成本,对非普遍性服务要通过收费补偿成本。

        楼继伟指出,一般而言,收费应遵循成本补偿、收支平衡原则,如果总是收大于支,那就应该降低收费标准,但目前收费管理上仍存在问题。

        他指出,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违规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等乱收费问题;依法合规设立的收费基金中有些也不尽合理,比如有的服务确需收费弥补成本,但成本是50元却收了80元,这就不合理。

        “再有,一些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多、收费不合理问题也较突出。”楼继伟说,一些可以让社会去做的服务应该放给社会,有竞争提供的服务会更好,政府不能过多干涉。现在,一些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没有完全脱钩,存在利益关联、垄断经营,往往会出现乱收费的问题。

        “我们将对于违规收费和乱收费,该取缔的取缔,该清理整顿的清理整顿。”楼继伟透露,2015年收费清理改革将采取七项措施。

        这七项措施分别是:

        ●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基金的规定,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保障性住房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

        ●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越权设立的,一律取消;凡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

        ●清理规范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收费基金。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以及以“养人”为主要目的、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对收费超过服务成本,以及有较大收支结余的政府性基金,降低征收标准;整合重复设置的收费基金;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并入相应的税种。

        ●清理规范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中介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要与审批部门彻底脱钩。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费。

        ●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坚决制止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以及强制企业付费等行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中央和省两级编制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

        ●加强收费监管。强化社会举报和查处、问责机制,建立督办制度,对查实的乱收费,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名词解释

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1982年辽宁省物价局为概括当时出现的各行政和事业单位为弥补财政拨款不足而开始创收的情况,以区别于商品价格而提出的概念,本身并无理论依据,只是约定俗成逐步为大家所接受。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正式使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概念。

        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二类。

        “行政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按收费类别分为:行政管理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鉴定类收费、考试类收费、培训类收费、其他类收费等六类。

        行政管理类收费

        行政管理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其中,“证照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管理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发各种证件、牌照、簿卡而收取的工本费。主要包括注册费、登记费、手续费、审验费、审查费、签证费以及各种证照收费。

        资源补偿类收费

        资源补偿类收费指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费用。主要包括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资源费等资源类收费和特许权等无形资产使用费;排污费、水土流失防费、林地补偿费、社会抚养费等补偿和治理类收费。

        鉴定类收费

        鉴定类收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检验、检测、鉴定、检定、认证、检疫等活动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检验费、检测费、鉴定费、检定费、认证费、检疫费等。

        考试类收费

        考试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的考试,或实施经人事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职业资格考试而收取的费用。

        培训类收费

        培训类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活动而收取的费用。

        其他类收费

        其他类收费指上述五类收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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