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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德国学创新(2)工业4.0:知识产权与信息化再碰撞
【编者按】
澎湃新闻创刊不久,我们专题讨论了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这个工作得到了同济大学德国研究中心郑春荣教授的大力支持。
在“2015中德创新合作年”的框架下,同济大学德国研究中心与澎湃新闻联合推出这个新专题,探讨不同的领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与德国创新能力的关联,分析其对德国创新能力的影响及其机制。这是专题的第二篇。
2011年汉诺威工业博览会上,德国相关协会提出工业4.0的初步概念。德国把Industrie4.0视为德国工业的第四次革命的纲领,德国政府也将工业4.0纳入《高技术战略2020》中。德国宣称将通过双重战略实现Industrie4.0的目标,其双重战略是指:一方面要主导供应;另一方面要主导市场。
目前,德国正计划制订推进工业4.0的相关法律,把工业4.0从一项产业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因为工业4.0将发展出全新的商业模式和合作模式,这些模式可以满足那些个性化的、随时变化的顾客需求,同时新技术的颠覆性及其对相关法律问题(如敏感的企业数据、责任的追究、数据保护、贸易限制、密码系统的利用等)的影响将会威胁现存法规的实施。因此,有必要采取一种新的方法,可以提前或者在技术实施过程中检验其同现行法律的相容性并进行革新。另外,成功的产品始终会成为盗版目标,对于价值网络中不同合作伙伴间更高层次的合作,防止盗版产品对于工业4.0就显得更加重要。所以有必要在技术层面工作,特别是在企业和竞争法律层面找到解决方案,以确保平台内的信任和透明度同时能够保护关键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目前,我国的第四次工业革命实质上已经起步,但目标尚不明确,没有一个类似的中国工业4.0的纲领。
作者将先从德国工业4.0历史发展简要谈起,重点探讨德国为了适应工业4.0的技术创新而做的相应制度创新以及未来规划,最后将从中国工业发展现状出发,为我国未来类工业4.0的发展出谋划策。
以工业4.0为代表的下一次工业革命将可能为德国乃至整个欧洲带来巨大机遇。如果说第三次工业革命以信息化为核心,那么第四次工业革命将是实体物理世界和虚拟网络世界融合的时代。而每次生产方式的转变必然带来相应制度的革新,已有百年历史的知识产权制度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与信息化发生了第一次大规模碰撞,才慢慢产生了现今的体系。而工业4.0下新型信息化的发展,必然会对旧有的创新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二次冲击,这就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所在。
一、工业4.0之我见
(一)理解工业4.0的“123456”
根据现掌握的资料来看,我们可以把工业4.0归纳到“1”到“6”的六个要点,以便于迅速掌握工业4.0的基本情况:
“1”,即一个核心——网络物理融合式生产系统(Cyber Physical System,简称CPS)。在《高技术战略2020》的计划行动中,德国联盟政府为未来项目“工业4.0”设立了雄心勃勃的目标:德国要成为现今工业生产技术(即CPS)的供应国和主导市场。
“2”,即两大主题——智慧工厂和智能生产。“智能工厂”,重点研究智能化生产系统以及过程;“智能生产”,主要涉及整个企业的生产物流管理、人机互动等。
“3”,即三个设想——产品、设施和管理。产品集成有动态数字存储器、感知和通信能力,承载着在其整个供应链和生命周期中所需的各种必需信息;设施是由整个生产价值链所集成,可实现自组织;管理的目标是能够根据当前的状况灵活决定生产过程。
“4”,即四大重要技术——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和3D打印。大数据是实现工业4.0信息处理和价值创造的核心 ;物联网提供基础设施和构建平台;云计算完成数据存储的便利;而3D打印在满足了的智能生产的需求,为CPS的实现提供了最大的可能。
“5”到“6”,即工业4.0时代是从5M转向6C的过程。在工业3.0时代,传统制造业模式的特征可以用5个M来概括,即Material(材料,包含了其功能与特性)、Machine(机器,指加工能力和精度)、Methods(方法,指产能和生产效率)、Measurement(测度,指如何探测与改进)和Modeling(建模,指对生产流程的预测、优化和防范)。在工业4.0时代,制造业生产方式则将向六个6C转变,即Connection(连接,主要指传感器和网络)、Cloud(云储存,即任意时间和需求的数据)、Cyber(虚拟网络,包括模式与记忆)、Content(内容,是指相关性及含义)、Community(社群,包含分享和交际的功能)和Customization(定制化,指个性化的价值与服务)。在此时代,工业机器、设备、存储系统以及运营资源可以利用现代网络通信技术连接成网络。这些工厂与机器设备不仅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信息分享,而且互相连接的系统可以独立地自我管理(自组织)。
(二)破解工业4.0的三个关键词——互联网、数据和个性化
第一、“互联网”是基础。相比于第三次工业革命(信息化)而言,工业4.0更需要强大的网络支持,以为其CPS中智能生产和智能工厂提供实现的可能。换而言之,当今的互联网是工业3.0不断发展的重要成果,而工业4.0的升级就要以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前提。
第二、“数据”是核心。鉴于德国对于未来工业4.0的描述,其将“数据”(Data/Datum)作为一个高频词汇大量出现在文献材料之中。最为一个基于物联网和云计算来实现其价值链集中的新工业时代,其链中交互的核心内容就是数据,而大数据技术为信息数据的整合、管理和增值提供了无限的可能。3D打印生产模式的前提也是以互联网或数据库中信息数据为前提,来实现虚拟向现实、二维向三维的转变。工业4.0中的所有要素,包括人、机器、生产设备、应用程序、产品和服务都会不断产生数据。只有保证数据的实时整合和高效分析才能优化资源和生产链。大数据给企业信息保护和个人隐私保护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问题。
第三、“个性化”是变革。如果说第一至三次工业革命推动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实现并以此不断升级发展的话,那么工业4.0将是一个追求个性化(定制化)生产的大时代。其通过智能设备和网络,方便实现了个人与生产线的互动,实现了许多人梦寐以求的“私人订制”。在一个年轻人越来越追求个性的时代背景下,工业4.0的概念如期而至,在不远的将来技术条件成熟的前提下,人类工业的基本结构必定发生根本性的变革,与此同时以前三次工业革命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制度(如创新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亦将遭到巨大的挑战,制度的变革也将是必然的。故上述三大关键词将成为下文探讨相关法律制度问题的核心支撑和线索。
二、工业4.0下的法律挑战——数据保护是重中之重
(一)六大法律问题
如上所述,工业4.0包括了许多技术上、组织上以及经济上的创造,而这些东西很难在今时今日就其进展程度和影响而做出详细且准确的评价。虽然,技术的迅速进步可能导致立法的快速落伍,但是法律体系仍然对于创新的发展和推进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既可以阻碍创新,也可以促进创新。如上图所示,工业4.0所主推的四大技术都有新兴的法律问题可以探讨,主要可以归结为六大方面,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与数据保护(网络安全)将作为重点,单独进行讨论。
对于产品责任而言,许多问题都会涉及到机器间的网络连接质量,包括产品提供者的责任和交错在民法、刑法等公法间的问题。以往的产品责任法主要关注于一些与机械、产品或其他零部件等损害以及赔偿问题。从民法的角度,侵权法和产品责任法是很重要的,情节严重的刑法也将涉及其中(民事取证较难,受侵害方可能会寻求刑法的保护)。所以为了防止侵害的发生(在设备间自动通讯中也会发生),在工业4.0背景下需要设备在组装或生产过程中,在产品中加入可以感知危险发生和收集周围环境数据的感应器,提高产品质量的反馈和风险管理。在责任承担方面(刑、民事),要注意技术原理和法律中疏忽大意标准之间的平衡。
同时,在安全生产与生产监督(检测)方面,人机的合作在工业4.0中是极其重要的,所有参与工业4.0的雇员都有机会接触智能器械。这就对于现行的劳动法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于职业健康和安全法领域。工业4.0可以通过物联网将产品在使用中的信息将更快更直接地传输到生产者手中,此时工厂有机会直接监督和检测其产品在投入市场和使用中的状况。由此,生产者可以及时提供消费者使用产品中应注意的事项和风险,并及时监控,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并与其他厂商一起互动,提高产品间的兼容和匹配。而此中蕴含的法律问题也将在未来不断发酵,形成新的挑战。
虽然产品责任和生产监督很重要,但网络中数据的保护和安全才是保障其能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故在工业4.0中与数据保护有关的法律挑战才是重要讨论对象。工业4.0基于网络智能的连接,使得客户之间获得数据更加的容易和广泛,在这些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的数据中,如何保护原本产品数据的完整性以及知识产权等都是问题。
(二)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问题是首当其冲
工业4.0的个性化要求将可能改变建立在第一至三次工业革命基础上的旧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其符合了大规模社会化工业生产的共性化需要,出现一系列在大范围内建立统一生产、销售、流通和服务标准的立法,但这一切将在工业4.0时代改变。工业4.0中物与物之间便利且直接的连通会遇到许多新的法律问题,而商业秘密和信息保护就牵涉其中。如果有人带着谷歌眼镜拍摄了其他工厂的内部产品信息,然后直接上传数据,并根据此3D打印产品,那么泄密将防不胜防。而工业4.0下的企业(跨国)间的数据交换将海量递增,其间数据的保护(特别是商业秘密)将成为新的热点。
工业4.0时代的数据特点是动态的、智能发送的、数量大,其在价值链上的企业之间的信息更加透明。一般而言,企业间交换的数据按其内容可分为:产品数据、运营数据、交易数据、价值链数据和市场数据等;按其保密程度可分为:商业秘密与一般业务信息(但其界限在现实会发生实时动态改变),而一般业务数据很可能会通过数据挖掘(Data Mining)转变成有价值的“商业秘密”,此时掌握与他人手中,再保护可能为时已晚。故现有知识产权法主要是为人类有创造性的智慧财产或有价值的信息而设计的,但工业4.0下大数据时代对于需要保护的对象——海量的数据信息,其独创性相当低且现时不一定是有价值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保护范围更广的信息法来规制和保护工业4.0背景下企业间的数据。
(三)数据保护(网络安全)是核心问题
在工业4.0中,以往的部门界限都将消失,生产性信息技术、销售物流、零部件产业、商业信息技术等领域都将联系到一起。在频繁的数据交换中,产品灵活个性的优势将被数据在频繁交换中过于亲密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无保护连接和公开的公司流程(内部敏感商业数据容易被披露)所冲淡。数字世界和现实世界日益融合,网络犯罪和间谍的越来越专业化,传统的预防方式已不足以应对新情况,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挑战越发严峻。
在工业4.0下,黑客们的攻击将不仅在于盗取用户的相关数据,而且很有可能在宏观层面上破坏整个工业大生产。智能器械以及内部控制系统需要时时的升级、维护和保养。网络在自动运转情况下,如果被黑客攻击,则会带来灾难。比如说一个大厦的供热系统被攻击,那么就会出现法律风险,这时企业要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现实中,要在网上追踪并抓到黑客来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是很难的事。因此,在工业4.0中的合同在起草时需要特别注意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在立法方面,欧盟(特别是德国)比美国等国家更加重视对于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的法律规制。
三、迎接工业4.0的挑战——德国未雨绸缪的数据信息保护制度
(一)德国拥有现今全球最为完备的数据信息保护体系
出于严谨的民族习惯,德国在数据保护方面做的是比较出色的。据了解,德国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立法已有几十年历史,现在的相关法律对互联网等领域中个人数据的使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还提出设立专职信息保护人员的建议,较好地维护了德国社会的信息安全。特别是1977年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BDSG)》的生效,奠定了德国数据信息保护法律的坚实基础。而2009年对《联邦数据保护法》做了最新修改,其约束范围又囊括了互联网等电子通信领域,旨在防止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侵犯隐私行为。这部法律体系完整、结构清晰、规范明确,且根据信息技术和经济发展的新情况不断作出修改,堪为楷模。最近,德国政府出台的《2014至2017年数字化议程》中又提到欧盟将于2015年生效的《数据保护基本条例》,其是统一应对大数据、云计算、网络数据安全等新兴技术的纲领性文件,而德国数据保护法也将在2015年开始进行一系列的内化调整。
除了立法之外,德国也通过一系列战略方案和具体的行动来加强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目前,德国大型企业和政府部门的邮件系统早已运用邮件加密技术。未来,普通电子邮件用户发送的信息也将逐步使用加密技术传送,并且,这些数据信息都将存储在德国境内的数据中心里。在大数据时代,德国将朝着加密技术本土化的目标进一步加强数字安全建设。
能否拥有可靠、安全的信息通信技术对德国经济和工业4.0战略至关重要,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近期就将研究的重心放在了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方面。其中值得一提的便是德国要捍卫数字主权——在信息安全这一核心领域,德国必须绝对独立,必须找出灵活的、第三方检测的安全解决方案,作为以信息通信技术为基础的基础设施的信任基石。不仅在信息通信技术这一关键领域,也要在跨领域的重大未来项目(如“工业4.0”)的服务中保证德国信息技术的独立。
(二)德国为保持工业4.0中创新领先地位而进行的重点研究
1、云安全。云计算中硬件和软件向云端转移将成为新的信息技术范式。借助云计算,企业能够大幅降低成本。由于许多潜在用户对云安全有所顾虑,导致拒绝使用云技术,云安全研究势在必行。其研究重点应包括安全规则建模、用于安全规则建模和可信评测的衡量标准、云端环境的认证信息管理、云计算中心威胁评估模型、安全虚拟环境机制、隐私保护技术、信任与策略管理、固定设备和移动设备通过云设施的安全同步、高度敏感信息的云利用模式和方法、云端恶意软件的识别和处理、云服务供应商审核控制机制等。
2、CPS安全技术。随着信息物理融合系统性能的增强和联网程度的提高,迫切需要新的技术和方法满足它在安全和保护上的需求。其研究重点包括网络化智能交互技术的安全、特殊密码程序和安全技术、软硬件结合的安全机制、受到攻击时的紧急应对、安全等级标准检测方法、分布式智能传感机制等诸多问题。
3、预警系统。随着网络的发展,各种恶意软件不断出现,信息系统运营者已很难及时告知新的威胁并予以保护。使用信息预警系统及早应对网络意外情况至关重要,在这方面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例如新兴应用领域预警系统、僵尸网络问题。
4、信息技术取证。网络作案者会留下痕迹。信息技术取证的任务就是发现、确定并分析这些痕迹。主要研究任务包括:研发可针对各种媒体类型自动高效识别禁止内容的程序以及在删除信息后从信息碎片中识别禁止内容的程序;对大数据快速分类以及在大数据中快速自动检索图片和视频内容的办法。
四、对未来的思考
工业4.0下数据信息所日益提升的经济价值也会产生大量的法律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制定平衡数据使用与数据安全保护的政策,制定鼓励数据共享的奖励措施、建立有效的促进创新的知识产权框架,以及面向公众开放政府部门拥有的能够公开的大数据,从而促进工业大数据共享和整合以及价值创造。中国应以德国为师,勇于接受新时代的挑战,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不断开拓创新。
(一)未来趋势:可能开启的“全民确权”时代
综上所述,在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行业可能出现一种不需要国家审查、背书,不需要国家发放知识产权证书,甚至不需要国家确权和保护的主题(subject),例如美国已出现很多软件、网络工具确立并保护知识产权(数据)的商业模式;从美国的发展趋势看,新型企业契约网络;平台化并集权化的市场渠道自治群落;数据权利和私人权利的配置结构将成为不远的将来保护知识产权(数据)的三驾马车。同时,德国联邦教育研究部的《实施工业4.0战略的建议》(2013年9月)中也提到:当前依靠传统合同的局限性在于企业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进行风险评估与条款谈判。因此,有必要发展新的契约模式,使得企业既能保护他们的数据,又能促进企业之间的灵活性。所以,很有可能在不远的将来,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不断推进,新兴的信息法(包括企业间信息保护规范)将强势崛起,而旧有知识产权体系可能被边缘化或者消亡。
(二)中国应对工业4.0的核心制度设计——确立信息财产权
在当前信息化社会下,知识产权制度已逐渐出现的异化的现象(保护范围的扩张和滥用)。 如上所述,将工业4.0时代海量信息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存在两大缺陷:1. 独创性的缺失;2. 容易使信息交易成本增加,不利于数据流通。而我们现有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信息很难作为客体得到保护,故构建信息财产权是超越知识产权异化和当前法律局限的可行方式。信息财产权是以具有财产利益的信息为客体,由信息制作者和购买者享有的、排除他人干涉的财产性权利。
我们认为,对于数据的所有权问题将会是工业4.0时代的一个重点。虽然在已有的版权法和隐私权体系下,信息财产权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问题,但是对于数据将变成一个重要经济因素的情况下,对于商家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而当前德国立法还是学界,对信息财产权(所有权)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如果我国能迎头赶上,加速信息立法和信息财产权的研究,将实现数据法律保护上的跨越式发展,比德国人更早一步搭好迎接工业4.0挑战的法律制度框架。
(三)中国工业4.0的发展道路——落后的现状与光明的未来
中国东部沿海的一些省市的工业发展水平已经总体上达到了工业2.5时代,甚至少数省市已经接近工业3.0时代,但为数尚多的中西部地区甚至还没有达到工业2.0的发展水平。同时,中国制造业的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程度相对较低,低端CAD软件和企业管理软件得到很好普及,但应用于各类复杂产品设计和企业管理的智能化高端软件产品缺失,在计算机辅助设计、资源计划软件、电子商务等关键技术领域与发达国家差距依然较大。
我们认为从宏观角度而言,搭建平台、协同创新和信息保护是未来中国政府在工业4.0发展中最重要的三点对策。一、搭建平台方面,政府应当加强与德国等先进工业国家的联系,为国内企业、研究机构等建构一个具有国际视野且沟通顺畅的技术交流平台,在政府监管的情况下,充分保证市场机制的运用。学习德国在制定发展战略时,有所为也有所不为,特别是为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和集群发展制定优惠政策,建立起良好的有序竞争平台。二、在协同创新方面,借鉴德国个人、政府、企业三位一体的研发体系,大力促进各种研发机构进行互动和配合,注重产学研紧密的结合和快速成果转化。但不应单纯的把新工业革命看成技术的创新,也应像德国一样从未来的主导市场出发,将着重点放在新的工业革命对需求和供给面的贡献上。三、中国应当加快信息安全产业发展,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两化融合形势下数据保护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为两化深度融合发展提供安全保障,解决制造企业的后顾之忧。
(作者刘迪系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单晓光系同济大学德国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原题:“德国创新制度与工业4.0——知识产权与信息化的再次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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