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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民族和谐的秘密:生命与伦理的共同体
王明珂曾经指出,在中国西南边疆的汉、藏之间,或汉与非汉之间,有一个漂移、模糊的族群边缘。因香格里拉县而闻名的迪庆藏族自治州,正处于这个边缘地带。这个40余万人口的自治州是全国五大藏区之一,它同时具有两个特点:其一,民族成分多元,包括藏族、纳西族、傈僳族、汉族、白族、彝族、普米族、苗族、回族、独龙族、怒族等十余个民族。其二,虽然民族成分复杂,但近年来,社会治安一直相对稳定,从未爆发过以民族为单位的大规模社会冲突。
迪庆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划图。图中的中甸县,现已改名为香格里拉县近年来,无论国际还是国内,不同民族、宗教间的极端冲突事件,都越来越多发,多族群共处的迪庆地区却是其中异数。如果多个民族能够在同一个社会中“和谐共处”,那么必定会存在着某种超越民族,或者说,包容民族的结构性力量。找到这样的结构性力量,是理解民族和谐的关键。
迪庆地区多民族聚居的历史形成
多民族聚居的现实,反映出迪庆在历史上是一个政权多变、人口流动性强的地区。迪庆的政权曾数次更替,随着区域政治的变化而变化。纵观迪庆地区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兵家争斗的历史。战争,一方面给社会带来了动荡,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推动了族群之间的交流。
7世纪上半叶,吐蕃崛起于青藏高原,势力到达迪庆一带,并在金沙江上架设神川铁桥,沟通两岸关系,使迪庆地区便成为唐、南诏与吐蕃连接的通道。从宋到元,虽然名义上这片区域属于中央王朝的控制范围,但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行政体制。1442年(明正统七年),木氏土司开始发兵向北攻打迪庆地区,“屠其民,而徙麽些戍焉。自奔子栏以北,番人惧,皆降。于是,自维西及中甸,并现隶四川之巴塘、里塘,木氏皆有之,收其税赋,而以内附上闻。”在木氏土司统治年间,曾将大量纳西先民迁入迪庆,并与当地的藏民进行融合。
明末清初,木氏土司日渐式微。1674年(清康熙十三年),五世达赖与和硕特部组成蒙藏联军,彻底击退了木氏土司的势力,控制了迪庆地区。此后,五世达赖委任了“神翁”、“德本”等“第巴(地方官员)”,迪庆地区的主要地方头目获得了这些头衔,协助管理属民。1723年(雍正元年),清廷在平定罗布藏丹津叛乱的时候,派云南提督郝玉麟率军进驻中甸,当地的地方头目皆率众前来归降。次年,建中甸厅,成为中央政府在迪庆地区设治之始。1727年(雍正五年),川、滇、藏勘界之后,迪庆地区被划归云南,归维西厅管辖,直至清末。民国年间,原有府、厅、州均被裁撤,一律改为县制,设中甸县、德钦县、维西县,并派遣官员到任管理。
迪庆地区的各个民族,多是由于战争或是逃避战争的需要迁到迪庆居住,来到这里之后,出于生存需要,便开始调适自身,融入地方社会。从总体上而言,建国以前,迪庆的地方政权主要由土司与寺庙共同掌管。土司最初源于木氏土司或五世达赖的任命,清政府在迪庆设治之后,出于各方面原因,并没有立即进行改土归流,而是继续推行“土流并存”的政策。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民国年间。虽然土司的称谓不断改换,但始终是地方政权实质上的控制者。
民国《中甸县志》中刊载的归化寺(现松赞林寺)康参图。从图中可以明确看到,不同康参是按地域而非族群划分的土司与寺庙的权力根基,在于对土地的所有权。除最早的原住民以外,任何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在来到迪庆之后,需要面临两个选择:或是向土司或寺庙求得一份土地租种,并按时交纳租税;或是成为土司家的“娃子”,即奴隶。除奴隶之外,只要是生活在属于土司的土地上的人民,每年都需要服一定的劳役,交纳一定的租税,并在逢年过节之时带上东西去土司家拜年庆贺。此外,无论原住民、租户还是奴隶,都有无条件服从土司征召参加战事的义务。
根据笔者的调查,迪庆地区的土司均有较好的口碑,没有听到过因为交不上租而被打被杀的事情发生,即使是土司家的“娃子”,虽然与土司有严格的等级区分,但也没有听过虐待奴隶的惨闻。迪庆当地人对此的解释是,迪庆自古以来便是一个地广人稀的地方,因此,土司必须要好好对待自己手下的人,不然,他们便可以随时逃到别的土司那里去。土司与手下属民之间,并不是冰冷的、制度性的联系,也带有情感性的因素。根据当地老人的回忆,每年去土司家拜年的时候,土司都会用好酒好菜招待他们一顿,这种类似“夸富宴”的行为,使属民愿意留在土司管辖的势力范围之中。
以地域为基础的土司制:族群身份的淡化与多民族共同体的形成
从根本上而言,土司制度是一套以地域为基础的制度,与族群身份无涉。且不论迪庆地区的土司在族源上并非全为藏族,即使是在同一个村落或城镇之中,也可能同时居住着不同族群身份、不同文化的人群。在完成土司制度的义务前提下,土司并不会干预村落的日常生活,村落的日常事务,通常由世袭的“伙头”与“老民”共同管理。“老民”,即村落中有一定威望的人。根据民国《中甸县志》的记载:“老民如内地之耆老或绅士,其地位在伙头之上......凡各甲各村之任何公务,须经老民会议而后实施,大有乡参议院之意。”
金沙江分布的村落。在交通不便的时代,山成为了区隔村与村、镇与镇的天然屏障根据当地人的回忆,“老民”的威望通常来自于几个方面,一是家族兴旺,二是对村落中的仪式规范比较熟悉,三是行事公正,从公共利益出发,不局限于私人利益。这样的人,无论族群成分如何,都会受到当地人的尊敬。根据当地人的回忆,在遇到一些事情,如村落收成不好,希望土司减免租税的时候,“老民”便会联合起来与土司沟通,土司通常也会接受他们的建议。
在讨论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区别的时候,滕尼斯曾经提出“共同体”(Gemeinschaft)与“社会”(Gesellschaft)的概念区分。在滕尼斯看来,共同体指的是“一切亲密的、私人的和排他性的共同生活”,在共同体内,人们从出生之时起便与同伴休戚相关、同甘共苦,人与人之间的联结,靠的不是理性的契约,而是自发的、真挚的情感。由邻里关系结成的地缘共同体,是共同体中重要的一种。“在那里,居所相近,村庄里共同的田野或者仅仅由农田划分你我之边界,引起人们无数的接触,相互习惯,相互十分熟悉;也使得必须有共同的劳动、秩序和行政管理;土地和水的各种神的圣灵带来福祉,消灾驱邪,祈求恩惠。”
这样的描述,与迪庆地方社会的形态非常符合。无论来自什么地方,带有怎样的习俗,只要定居在了这片土地,便是一个村落中的邻居,在长期共同生活中相互帮助,相互适应,形成各个村落自己的规范体系与文化样态。根据当地人的回忆,在那个时候,虽然也会意识到周围的人在生活习俗上与自己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并没有形成清晰的族群边界。人们首要的身份认同是土司制度下的分类,即“我是某位土司的人”,接下来是世代居住的村落,最后才是自己特定的族群。这里的族群,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分类,而是与地缘、文化等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在当地人看来,祖籍为南京的汉人与祖籍为四川的汉人并不是同一个族群;同为纳西族,也有着“藏纳”与“汉纳”的区别。换句话说,在民族识别之前,当地有着一套自己的族群认知体系,但这套认知体系并没有成为主导性的划分边界的体系,而是在多族群长期共处的日常生活中被不断淡化,促进了以村落为边界的地域共同体的形成。这样的共同体有着很强的稳定性,使得迪庆地区虽然历经政权变更,但地方社会的面貌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民族识别后的身份再定义
建国初期,中央政府展开了全国性的民族识别工作,并建立起了相应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一项由现代国家主导的、将其领土及人民进行分类的工程。无论民族识别在多大程度上尊重了历史事实,在迪庆地区,它所造成的客观后果是,此前模糊淡化的族群身份需要重新被划归进官方的分类体系之中,人们需要按照这套新的身份体系重新定义自身。
这种排他的、单一的新身份,给很多具有混杂血统与文化习俗的迪庆人带来了困扰。例如,在当地存在着被称为“藏回”的群体。他们从族源上来看是回民,出于各种原因迁居到藏地,与当地藏民杂居通婚,语言与生活方式都几乎完全藏化,但仍然在某些方面保留了回民的传统,如在家里不吃猪肉、逢“三大节”要去清真寺做礼拜等。在当地人看来,这本是习以为常的事情,但“民族身份”的现实,却迫使这一群体的成员重新认识自己。
一位出生在德钦县城的姑娘,即是一位典型的“藏回”。她家里双亲都是半藏半回的血统,平时在外面吃猪肉,但回到家里,仍旧遵从回族的风俗习惯。这本是她习惯的生活,她也从未思考过自己民族身份的问题。后来,她考上了昆明的一所中专,到了那里,她惊讶地发现,自己需要向同学说明,“我究竟是哪个民族的人”。她会讲藏话,但不会写藏文;她的姓名是标准的汉族名字,人长得也像汉族;但在心里,她又始终认为自己有回族的“根”。“定义民族身份”,这在常人看来很自然的事情,却变成了她难以言说的困惑。中专毕业之后,这位姑娘回到家乡落户,身份证上的族别写为了藏族。然而,在她的心中,仍旧没有形成清晰的身份意识。很多年后,由于一次偶然的事件,她再一次面临了族群身份的困扰。这一次,她在思索后找到了自己的答案:
“我到底算什么人?回族是算不上的,因为离我太遥远了,而且十多岁离开家以后,我就开始吃猪肉了,所以再让我回头当回族,来学习的话,可能行不通。汉族我可能更进不去,我本来就不是汉族。那我就先把我自己的民族定位好了,我就觉得,我生来就是一个藏族,我就适合做藏族人,我就只能是藏族人。”
当地“藏回”家庭的典型布置。虽然整个建筑的构造与装潢都是藏式的,但只要墙上贴着“主圣护佑”四个大字,便意味着这户家庭有祖上是回民的人,并依旧遵从不吃猪肉的回民习俗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很多迪庆当地人开始走出家乡,来到外地,正是在与其他民族的人接触的过程中,他们发现自己需要按照官方的分类体系,对自己的民族身份进行清晰的定义。由于血统的复杂性,当地人往往具有可选择的民族身份,而最终选定的过程,多是现实利益与文化习俗的综合考量。在这个姑娘的案例中,最终“决定”做一名藏族人主要源自自我判断与认知,而在很多其他案例中,做藏族人更多的是基于现实利益,如希望获得高考加分、在考公务员的时候有优惠政策等。在迪庆藏族自治州,藏族的身份会带来更多日常生活中的便利,这使得很多父母都愿意将自己的孩子报成藏族,而那些本来报成其他民族的人,也可能想方设法将自己的身份改成藏族。从当地政策的执行情况来看,只要血统上与藏族“沾点边”,这样的身份更改也会被政府接受。虽然近年来这种政策有收紧的倾向,但老百姓仍旧会努力钻政策的空子,即使不能报成藏族,也会报成能够享受更多优惠政策的民族。
从宏观民族政策角度来看,向少数民族倾斜的优惠政策,是对经济上较为落后的民族的扶持,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选定自己民族身份的过程中,迪庆的老百姓是积极的“能动者”,他们利用这样的民族政策,为自己或自己的孩子争取更好的条件,这也是无可厚非的事情。然而,我们需要认识到,虽然这些“新藏人”表面上拥有了固定的民族身份,但其实并没有形成基于这种身份之上的行为规范与文化准则,更没有在内心深处形成单一的、排他性的身份认同。在很多时候,他们仅在需要使用民族身份的情境下运用这种身份,在其他场景下,则展现身份的其他面向。
例如,前文那位“自我定义”为藏族的姑娘,在工作中是一名公务员,回到家里的时候,她仍旧尊重父母的习惯不吃猪肉,并参与清真寺的活动;在德钦县茨中村,身份证上是藏族的人,在生活上可能完全依照的是纳西族的风俗,过纳西族的节日,在宗教信仰上,则可能是一名天主教徒;在香格里拉县金沙江边的村落中,一个家庭里的成员属于三四个不同的民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在日常生活中,根本看不出来民族身份之间的差异。
换句话说,在迪庆地区,民族身份与日常生活之间存在着割裂的现象。人们或是迫于政策要求,或是出于利益选择,按照国家的分类体系为自己“定义”了一个民族身份,然而,在日常生活中,这种身份却是隐蔽的,是淡化的,甚至是不愿意为人所知的。在调查过程中,笔者经常遇到不愿意告诉我们民族身份的人,当再三追问的时候,他们或者会说“我身份证上是**族,但实际上是**族”,或者干脆回答“我自己也搞不清楚自己是什么族”。官方话语体系与日常生活之间的张力,由此可见一斑。
超越民族的共同体:迪庆地区民族和谐的根本原因
在迪庆,民族识别带来了一套全新的分类体系,但这套分类体系却没有与当地社会形成完美的“并接”,仅是在某些时刻凸显出来,在大部分时候,则隐匿于日常生活之中。在这里,不会出现“民族”与“民族”之间的纠纷,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不会被上升到族群层面。究其原因,与前文提到的地域共同体的维持息息相关。
建国以后,土地改革及之后的社会运动彻底摧毁了传统迪庆的土司制度,基层地方秩序被重建。迪庆地区的人民虽然不再以归属某位土司作为首要的人群划分标准,但以地域为基础的共同体仍旧保存了下来。在这一地域共同体内,拥有着不同“民族身份”的各族人民依然共享着一套伦理规范与情感联结。这就是今天迪庆社会的构成基础。
茨中村的一场葬礼。死者为天主教徒,村中的天主教徒在神父带领下做弥撒,藏传佛教信徒在“做后勤”长期以来,迪庆地区的每个村落都订立了自己的“村规民约”,并形成了一套被所有村民公认的伦理规范。从村落公共利益出发,遵守伦理规范的人,便会在当地受到尊敬,与民族成分或宗教信仰无涉。吴飞曾在对吴庄天主教会的考察中发现,天主教在当地并没有特殊的伦理体系与道德规范,天主教徒标榜的,是在传统伦理规范中,他们可以比非教徒做得更好。迪庆的情况也同样如此。当笔者向天主教徒询问,藏传佛教的信徒是否可以上天堂的时候,得到的回答往往是“只要做善事,都能够上天堂”;在对某个人做出评价的时候,人们也并不会刻意关注他的民族身份,而是会关注他是否孝敬父母,是否热心村落活动,是否“有公心”。
除伦理规范之外,共享的生活经历与情感联结,也是维护地域共同体的重要元素。在一个村落里,当某家人遇到红白喜事的时候,无论是什么族群、信仰什么宗教的人,只要是同村的人,便一定会去参加。此外,每年春节,全村人都会聚在一起过共同的节日,并把自家食物带到村落空地上与其他人共同分享。这些凸显于日常生活中的人生礼仪与年度节庆,将平日里民族与宗教之间的区隔消除,人们在参加这些仪式的时候,共同体的感受便会油然而生。迪庆人对于自己出生的家乡往往有着深厚的感情,即使已在外工作多年,在回忆起自己家乡的时候,也总是会提到春节时的热闹,邻居之间的情谊,等等。一位迪庆人曾半开玩笑地告诉笔者:“这里没有什么民族之分,如果有的话就是‘香格里拉族’。”
“迪庆经验”揭示的核心问题在于:在一个特定的地域空间内,不同族群、不同宗教的人如何和平相处,共同生活?这种共同生活的基础,在于超越并包容族群与宗教的“共同体”的构建。归根结底,人是群居的动物,需要找到某种群体性的归属感,而任何一种能够持续存在的社会组织形式,必然需要唤起成员对其发自内心的承认与依恋。这里的社会组织形式,可以是民族、宗教,也可以是村落、乡镇,乃至国家。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早已指出,当国家作为“想象的共同体”存在的时候,便是国家内部成员对其认同最高、凝聚力最强的时候。从“迪庆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人之所以为同类,必定会有某些共同的道德诉求,也必定有与他人联结的情感渴望。在这个意义上,找到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相处之道,构建超越族群与宗教的共同体,或许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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