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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六例艾滋就业歧视案诉讼遭拒,此前五例亦无一胜诉
因体检检出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俗称艾滋病病毒)抗体呈阳性,已在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任教三年的特岗教师李成(化名)申请留任被拒。
10月24日,李成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0月30日,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案件所涉人事争议属于政策性的调整范围,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决,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随后,李成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定。11月11日,李成的代理律师江小龙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按照法定程序,中院会在30天之内给予答复。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于方强对澎湃新闻表示,全国目前已发生了6起艾滋就业歧视案,仅有两起未获法院受理,全部发生在贵州。
数位法律专家、律师均表示,现行的体检标准对平等就业权利造成限制,亟待修改。
“体检不合格”
2010年,李成通过了公开招聘考试,黎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教育局与李成在2010年6月9日签订特岗教师聘任合同书,聘任期限为2010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
贵州省教育厅官网资料显示,特岗教师在三年服务期满、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且本人愿意留在当地任教的,顺利接转为当地正式公办教师。
李成在校三年考核成绩均为合格,遂于2013年8月13日提交留任申请。因在体检中检出HIV抗体呈阳性,李成申请遭拒。
2014年6月,李成向黎平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月10日,仲裁请求被驳回。
黎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仲裁书中提到,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HIV感染一经确认,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此外,《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也有不得歧视感染者相关规定。
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田莉姝认为,且不论公务员体检标准第十八条“艾滋病不合格”条款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公务员体检标准在教师资格考试、事业单位等范围内扩大化使用就已经不合理,全国六起艾滋就业歧视案当事人五位是教师。各用人单位如果需要体检,也是应当根据其职位本身的要求来设定体检标准,而不应该贪图省事直接参照公务员的标准。
李成的代理律师江勇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自2004年开始,体检标准有过几次大的修改,最后一次修改是2010年3月。其中的很多规定已经过时,尤其是“艾滋病不合格”,亟待修改。
全国仅两例获赔,无一胜诉
澎湃新闻查阅公开报道发现,在于方强提到的另一起贵州艾滋就业歧视案中,当事人小海(化名)遭遇的情况与李成类似,2011年,小海因体检HIV呈阳性而被取消正式教师的录取资格。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不予受理小海的诉讼,并未出具不受理通知。
2010年,我国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业歧视案当事人小吴被安徽当地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同年10月,因艾滋病检测呈阳性而在教师招聘中被拒的小军(化名)通过代理律师向四川当地法院递交了诉状,但一审二审均败诉。
2011年11月,上述三位艾滋就业歧视案原告曾联名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呼吁对现行公务员体检标准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撤销或宣布废止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及《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各类体检标准。但如今,类似的情况依旧在发生,李成成为了全国第六例艾滋就业歧视案的当事人。
据财新网报道,此前五起案件当事人尚无一人胜诉。在另外两例艾滋就业歧视案中,江西的小齐是首位获得赔偿的当事人,经法院主持调解,小齐2013年从被告江西进贤县教育体育局处拿到了赔偿金4.5万元。而江苏镇江的陈新在当地政府招工中因感染艾滋病毒被拒,与原告在庭外达成调解,获得4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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