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刑法修正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收受礼金入刑呼声高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有望加入“收受礼金罪”。 CFP 资料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在召开。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连日来,社会各界热议,新修法案或将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而将官员收受礼金行为入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湖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之雄教授建议,设立“违规收受财物罪”,同时修订受贿罪的规定。
他认为,收受财物与滥用公权力关联在一起,虽然与贪污不能相比,但其社会危害性可能比诈骗、盗窃更大。
是否入刑存在争议
据《法制晚报》报道,10月17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议案,草案有望加入“收受礼金罪”。
报道称,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要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此前,在“贿赂案件的刑事辩护”论坛上,有专家曾透露,为打击官员“礼尚往来”,正在研讨的刑法修正案(九)或写入收受礼金罪。
“这一话题之所以备受关注,与当下反腐形势有关。” 10月26日,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举办的论坛上,湖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之雄说,很多涉及到刑法入罪的问题,通常是理论界展开充分讨论之后再纳入到立法议案之中,但意外的是,收受礼金是否入刑,理论界研究尚不够,而社会上已引起争议。
刘之雄说,争议之一,是认为现行法律制度是够用的,立法上没有明显的漏洞,主要是如何灵活能动运用法律的问题。如“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做不同的解释,包括已经为他人谋取利益,保证正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有人认为,做这样的解释就可解决问题,为何要再增加一种罪名?而且改变官场不在于扩大犯罪范围,主要是加大查处的力度。”
他说,最大的质疑声在于,认为中国的传统文化是讲究礼尚往来,制定此法律,“难道是要国家工作人员不要人情?而且人情与非罪的界限也很难划清。”
“收受礼金入刑是对官员的一种保护”
尽管收受礼金是否入刑,目前尚无定论,但刘之雄仍为此立法动意辩护。
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刘之雄说,现行的反腐刑事法是有漏洞的,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对反腐败形成了掣肘是不争的事实。
他举例说,某地检察官近日查到驾校和交警之间存在逢年过节送礼的现象,礼金在一万元左右,若类此累加,五个驾校送礼数额就较大了,但按受贿罪来查却存在困难。
“这一现象说明,现在的规定确实对查处反腐败的工作形成了一种制约。”刘之雄说,有些人给官员送礼,可能从当下看没有具体诉求,就是培养感情,以便以后急需时派上用场,但用谋取利益难以做出解释。
刘之雄认为,单纯的党纪、政纪处分不足以遏制违法收礼现象,与其他犯罪相比,把收受礼金的行为纳入犯罪的范围并不存在过度犯罪化的问题。虽然它不能同贪污罪相比,但与盗窃、诈骗相比,其社会危害性甚至更高,因为它与公权力的滥用关联在一起。
曾代理多起职务犯罪案件的王亚林律师也赞同将收受礼金入刑。他说,很多国家都已实行类似法律,如日本有受托受贿罪、受贿罪。“前者相当于我们的受贿罪,后者相当于收受礼金罪,即只要收取的礼金与职务有关联,都可定罪。”
王亚林认为,将收受礼金入刑,其实是对官员的一种保护。一方面,官员只要收受礼金,不为他人谋取利益,法律无法定罪,官员坚持这样做,迟早会走上犯罪之路;其次,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收受礼金是不构成受贿罪,不以受贿罪来论处,量刑要轻,这也是一种保护。
学者建议同时修订受贿罪
按照现在的方法,直接增加“收受礼金罪”是否就解决问题了呢?
参会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门金玲建议,在收受礼金入罪时,应有严格的标准和界限。“在普通公民都已进入职务犯罪的主体序列的情况下,如果标准不明确,那可能会干扰到公民社会生活。”
刘之雄建议,在增设“违规收受财物罪”的同时,还应对受贿罪的规定做三处修订。第一是设置“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要件,目前施行的受贿罪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加上“不正当”二字,就表明这一行为是滥权。
与此相衔接的是,受贿罪的入罪门槛应取消数额标准。他说,受贿罪的标准一般是五千元以上,但是有些地方实际上很高,如武汉市检察机关通常是几万元才办案。“我认为只要是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哪怕收的钱不是很多,也是滥用权力,都算受贿罪。”
第三是修订受贿罪的刑罚标准不搞唯数额论。“现在受贿罪根据受贿额的多少都划分为几个档次,如五万到十万一个级别,十万到十五万又是一个级别。”他认为,这样来评价受贿罪是不合理的,同样是受贿五万,利用权力为别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个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一个却没有,同样的档次来论处,显然不合理。
与其他学者提出的“收受礼金”入刑不同,刘之雄提出的是“收受财物”,因为“礼金通常理解为金钱和贵重金属,但事实上收受物品也是一种利益输送。”
此外,他还建议,对“违规收受财物罪”的法定刑罚虽应低于受贿罪的相应档次,但差距不应过大。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