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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肯定香港政改报告,与会人员建议2017年特首普选
新华社消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26日上午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张德江委员长参加审议。
香港政改报告获积极评价
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依法启动了落实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的“五步曲”法定程序,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解释及决定的规定;报告全面反映了香港公众咨询的情况,是一个积极、负责、务实的报告。
与会人员认为,2017年行政长官实行普选,是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明确规定,也是香港社会的共同意愿,建议常委会同意2017年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同时,行政长官报告反映出,香港社会在提名委员会组成、提名民主程序等一些核心问题上争议较大,一些人甚至提出了明显违反基本法的主张,偏离基本法规定的正确轨道。为了促进香港社会凝聚共识,顺利实现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建议常委会行使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宪制权力,对行政长官普选的核心问题作出决定。同时,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广大市民的意见,依法对2016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修改问题作出相应的决定。
与会人员强调,香港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关系到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严格按照基本法,从香港的实际出发,审慎、稳步推进。
修改特首和立法会产生办法须走完五步
新华社此前的报道称,根据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解释,要修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必须依法完成“五步曲”的程序。
其中,第一步便是“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
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
第三步——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则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产生办法的议案,并经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四步——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
第五步——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现有提名委员会以界别划分
公开资料显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有关决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规定组成。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中规定,不少于150名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
在这种安排下,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目前共1200人,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界,以及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代表、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四大界别组成,每一界别300人。
梁振英报告7月15日提交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自8月25日起召开,审议的香港政改方案系香港特首梁振英提交。
此前的7月15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报告指出,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需要修改,以实现普选目标。
根据新华社此前的消息,梁振英提交的报告,首先表达了香港社会普遍期望于2017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其次称普遍认同行政长官人选须“爱国爱港”。
在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方面,报告说,主流意见认同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已明确规定提名权只授予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拥有实质提名权,其提名权不可被直接或间接地削弱或绕过。
报告指出,2017年行政长官提名程序有多种不同意见。
有意见认为提名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先由一定数目提名委员会委员推荐参选人,再由提名委员会从参选人当中提名若干名候选人。
还有不少意见认为,参选人须至少获得一定比例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支持才可成为候选人。
就行政长官候选人数目,报告说主要有两大类意见。一类意见提出需要设定候选人数目;另一类意见则认为毋须设限。在第一类意见中,有些意见提议可将候选人数目定为2至3人,也有部分意见提出其他数目。
在立法会产生办法方面,报告说,社会大众普遍认同由于成功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乃普选立法会目标的先决条件,目前应集中精力处理好普选行政长官的办法。
反对派要求的“一人一票”
与梁振英提交的方案不同,香港反对派提出的方案是绕开提名委员会的普选。
以“和平占中”活动的发起者为例,他们的要求是一人一票。
据香港媒体报道,“和平占中”群体在今年的6月20日至6月29日发起投票,投票设置的问题有两个。
第一个问题涉及特首产生方式:就2017特首选举,支持“和平占中”向政府提交以下方案,在给出的选项有1、真普选联盟方案;2、人民力量方案;3、学界方案;4. 弃权。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政府方案不符国际标准让选民有真正选择,立法会应予否决。而给出的选项分别是:1、立法会应予否决;2、立法会不应否决;3、弃权。
从上述问题的设置上看,不管哪种方案,与梁振英提交的方案均不同,两者的核心争论在于:现存的特首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在特首选举中是否拥有实质提名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官员深圳会晤各派
为了加强沟通和表达诚意,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8月21日、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深圳举办三场座谈会,就此听取香港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中新网消息称,座谈会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介绍,从去年12月到今年5月,特区政府围绕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特区立法会产生办法开展了为期五个月的公众咨询。该公众咨询如此长时间,在历次政改咨询中是“前所未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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