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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机关报发文批“夺妻占财”案报道:网络暴力伤司法公信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刘旌
2014-08-26 15:10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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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关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法院法官周新华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湖南法官被指“夺妻占财”事件面临舆论转向。

        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刊发评论称,在所谓的“永州法官周新华夺妻占财”事件中,调查结果已表明所谓的“夺妻”与“占财”之说,均属无稽之谈。反观此事发酵过程,“实为舆论的先入为主”。

        此事缘于一篇质疑永州市冷水滩区法院法官周新华的新闻报道。

        7月22日,有媒体刊发报道称,永州一对夫妻到法院闹离婚后被判离婚,法官随后分割了两人的共同财产债务。但据判决书,女方获得房子、地皮等家庭财产;男方则获得女儿的抚养权,以及未还清的贷款等家庭债务和债权。这一似乎不对等的分割结果,让男方深感费解。还让他错愕的是,判决生效后,审理法官调任执行局,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数月后竟与其前妻登记结婚。

        报道刊发后,质疑声纷至沓来,多数舆论认为法官周新华涉嫌滥权。

        8月22日,永州中院就此公开回应。据其公布的调查结果,2008年,在冯某(女方)与成某的离婚纠纷案中,周新华为一审承办法官。但成某后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永州中院驳回。2012年,成某再次就婚后财产纠纷问题提出管辖权异议,此案经永州中院再审后,已于2014年8月22日维持原判。

        通报还称,早在2008年底,冯某就曾向冷水滩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承办人并非周新华,但由于被执行人拒不露面,长期未能执行。次年1月,周新华调任执行局。直至2009年底,因原承办人调走,本案移交到周新华小组负责,但承办人并非周。2011年7月,“经法院领导签发相关法律文书后”,周新华等审判员前往广州将成某抓获,并予以拘留。数日后,成的代理人支付相应款项后,本案执行完毕。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通报载明的周新华与冯某结婚时间为2011年5月26日,即在他赴广州对成某强制执行之前。

        通报还称,周新华和冯某结婚后本应回避,他却仍积极参与案件执行,造成恶劣影响,构成违纪,且情节严重。冷水滩区纪委决定开除周新华党籍,并撤掉其审判职务。目前,他已被调离法院。而后,亦有媒体跟进报道。

        随后,此事的影响正逐渐淡出舆论场。8月26日,人民法院报的评论再次将此事推至舆论浪尖,但舆论声陡然转向。

        文章梳理了此事的舆论发酵全过程,并称,在媒体的报道中,周新华被“深深地打上了‘夺妻占财’这样一个十分狗血的烙印,似乎法官是因为‘夺妻占财’而被处理,以致网友们在跟帖评论中纷纷质疑。”

        文章还指出,根据既往报道可看出,早在2006年,冯某就已与成某打起了离婚官司,当时在一位女法官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在他们第二次诉讼时,周新华才担任主审法官。“也就是说冯某的离婚行为与周新华没有半点关系,并不是因为这位法官的存在而导致了离婚,而是夫妻双方多年矛盾使然。”文章称,既然周新华与冯某都属单身,就有再婚的权利和自由,“夺妻”一说就不存在了。

        有关“占财”一说,文章称,在离婚时,法院判决给冯某的财产均属于冯某个人所有,即便是她和周新华结婚,这些财产也只是她的婚前财产,并不属于她和周新华的共同财产;且本案经过二审、再审都维持了原判。“‘占财’一说也就无从谈起。”

        文章强调,周新华之所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是因他在与冯某结婚后仍主动参与案件执行,违反了回避规定,“并不是所谓的‘夺妻占财’。”

        据澎湃新闻查证,此事的首发报道是《三湘都市报》的《永州一法官借断案“夺妻占财”?》,该报道虽质疑周新华“夺妻占财”,但标题结尾打了“问号”;中新网的后续报道《湖南永州被指“借断案夺妻占财”法官调离法院》一文中,其导语并未明示周新华被处分的原因,但稿件末尾亦对此有所交代。

        《人民法院报》评论认为,在此事的舆论发酵过程中,媒体对周新华完成了一次“赤裸裸的网络暴力”。文章呼吁,媒体“对司法个案的报道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恶意炒作,误导公众,损害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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