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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取保五年后被诉:曾堵路抗议污染,辩护人称追诉程序违法
取保1847天之后,熊智超再次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抓。
2021年1月15日,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乐安县检察院)对熊智超提起公诉。在乐安县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中,熊智超被称为村民堵路活动的“总代表”,他被指控在2015年7月中旬至9月10日期间,鼓动、组织他人以张贴公告、拉横幅的形式向政府和工作人员施压。
.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熊智超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提起公诉
受访的多位乐安县公溪镇丁垅村村民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村民的堵路行动是因不满当时开设在邹家山、游家山的轮胎焚烧厂和电路板焚烧厂倾倒、燃烧不明废物,对附近村民的生活环境造成影响,且经屡次向有关部门举报仍未得到解决,“我们是完全自发的,熊智超并非组织者。”
4月20日上午9点,熊智超案在乐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熊智超辩护人张凯告诉澎湃新闻,在庭审首日进行的排非环节,法庭已将熊智超到案后的第一份笔录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当日晚上7点半,案件审理尚未终结,审判长宣布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将另行通知。
熊智超
张凯认为,本案审查起诉严重超期、追诉程序严重违法,应属于办案机关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矿区内不明废弃物焚烧散恶臭,村民反映无果堵路
乐安县隶属于江西省抚州市,地处江西中部腹地,全县有四十余万人口,2007年曾被评为“中国生态旅游大县”。
和世代生活在这里的人不同,乐安县公溪镇丁垅村村民黄伯新是20世纪60年代末才因修建水库从湖南湘乡移民至此。黄伯新说,目前在丁垅村,湖南移民至少还有四百多人,熊智超就是其中一员。
熊智超生于1979年,自17岁离家务工后直到2011年才回到江西,事发前从事挖掘机行业工作,妻子在乐安开了一间小店,因此一家人也在县城安了家。丁垅村多名村民向澎湃新闻证实,熊智超平时很少回村,但在村里的口碑不赖。
丁垅村村民熊光明向澎湃新闻回忆,2014年起,该村村民时常能嗅到一股浓烈的臭味。为了一探究竟,熊光明和其他几个村民一起徒步到游家山,发现位于游家山的废旧轮胎处理厂正在焚烧不明废物,滚滚黑烟直冲云霄,周边的植被大多已被熏黑。
村民在现场拍摄的不明废弃物照片。
熊光明和另外三名去过现场的村民表示,燃烧产生的臭味令人作呕,“闻到后,感觉气都喘不过来”。
出于对生存环境遭受污染的担忧,村民们第一时间向公溪镇政府举报,当时政府勒令企业签署停产协议书。
2015年6月,奇怪的臭味再次来袭。这一次,村民们发现,不仅此前被查处过的位于游家山的黑工厂死灰复燃,他们还在邹家山发现两家焚烧废旧轮胎的黑工厂和上万吨不明工业垃圾堆放点。熊光明称,他在现场曾看到,堆放的工业垃圾多为废旧的电子芯片等垃圾。
澎湃新闻了解到,前述铀矿山是由中核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州金安)开发建设,天然铀年产量占全国产量的四分之一左右。受访村民表示,废旧轮胎和电子芯片处理厂虽位于铀矿区内,但并非抚州金安公司经营。
和一年前一样,村民们立即向公溪镇政府、乐安县环保局报告寻求帮助。村民胡继悌称,当时他们向有关部门反映了好多次,但都没有得到确切的答复。无奈之下,村民们想出了在通往邹家山必经的道路上设置障碍物,防止不明废物继续运往邹家山、游家山的办法。胡继悌说,当时阻拦的车辆仅为开进矿区的卡车。
环保局检测无毒,村民自费检测检出有害物
但起诉书记录的情况,与村民的说法不同。
乐安县检察院1月18日出具的起诉书显示,2015年7月中旬至9月10日期间,乐安县公溪镇丁垅村部分村民以公溪镇邹家山废旧轮胎处理厂、不明废弃物污染环境为由,多次用石块将公溪镇漫水桥通往邹家山铀矿工地的公路路口堵住,阻止车辆通行,致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经公溪镇政府、当地村委会工作人员等多次到现场处置未果。其间,熊智超作为堵路村民总代表,鼓动村民熊某根、杨某英、易某香(三人均已判刑)等参与该镇漫水桥通往邹家山铀矿工地路口堵路,组织村民以张贴公告、拉横幅的形式,意图向政府和工作人员施压。
多位受访的村民表示,在堵路刚开始时,熊智超并不在村里,直到乐安县环保局公示毒性检测报告后,村民们这才将熊智超选为代表,希望他作为口头表达能力较好的年轻人,出面和政府沟通。
案卷资料显示,2015年8月,乐安县环保局公布了堆放的化工垃圾取样检测的结果,结论为送检样本系无毒、未超标,属普通生活垃圾。
黄伯新告诉澎湃新闻,村民们对官方公布的检测结果表示质疑,于是又自发筹款,将化工垃圾样本交由南下打工的村民带去位于广州的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进行二次检测。
澎湃新闻注意到,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2015年8月2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送检样本中重金属铍含量(Be)超出国家标准的18倍,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DDT)含量超出国家标准41倍。
村民自费至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对固体废物样本进行检测,该机构2015年8月2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铍和DDT含量超标
上述两种物质均对人体具有毒性作用,其中严重超标的DDT,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严重超标的重金属铍,也在2017年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一类致癌物质清单之中。
熊智超在到案后接受询问时称,张贴公告、写横幅并非施压,而是请求,“是为了帮助丁垅村的村民向政府表达请求意愿”。
熊智超称,他当选总代表后,乐安县领导曾来到丁垅村召开群众会议,并在会上表态将处理不明废弃物,并于当年9月8日张贴出了公告称,当年9月10日就会组织车辆来邹家山拉走不明废弃物。
熊智超在供述中提到,政府张贴出公告次日,他确实写了一份公告并打印了20份张贴至村里。公告的内容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保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溪镇政府掩盖污染真相,提供虚假数据、包庇事态、逃避责任。”
他认为,村民应享有知情权,要求公溪镇给予真相。至于公溪镇漫水桥附近通往邹家山铀矿工地的路口横幅内容,也是熊智超建议的:“请求政府还原污染真相,捍卫老百姓健康”,“还我绿水青山,为百姓做主”。熊智超在供述中称,他当时还叮嘱黄伯新,横幅不能乱拉,要表达清楚心愿。
“总代表”被刑拘,取保五年后被抓捕并追诉
2015年9月10日,包括“总代表”熊智超在内的十多位村民被警方带走。
起诉书载明,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熊智超于2015年9月11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0月16日被批捕,当时罪名已变更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直到11月4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熊光明告诉澎湃新闻,在熊智超等人被关押期间,邹家山、游家山几个焚烧、填埋垃圾的黑工厂最终被关停取缔了,“当时来搬运洋垃圾的大卡车来回运了200多趟,才把堆积的废物全部清走”。
2016年9月28日,乐安县公安局以熊智超等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向乐安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此后被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侦查。适逢一年取保期满,熊智超又于2016年10月20日再次被乐安县检察院批准取保。
在此后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案件一直没有起诉至法院。暂获自由后,熊智超离开了乐安,前往广西工作,直到2020年11月24日,他在广西钦州被抓获,并于当年11月27日被乐安县公安局押回。2020年12月31日,熊智超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批准逮捕。
熊智超辩护人张凯告诉澎湃新闻,熊智超曾在会见时说,大约2020年7月,有村民打电话告诉他,说乐安县公安局的又找到他们,要求其做口供,指证2015年发生的拦截涉污车辆是熊智超指使的。而曾给熊智超“通风报信”的村民,已在熊智超被再次批捕前被判处缓刑。
乐安县法院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判决书显示,丁垅村村民熊某根、杨某英、易某香均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决书称,在审查起诉阶段,三人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乐安县法院对三位参与堵路村民作出的判决书,均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处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4月21日,澎湃新闻联系到上述三人中的一人,其表示认罪认罚是迫于无奈,“他们写好了给我签字”,并称当时现场堵路无人组织,都是村民自发去的。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前述判决书中,除三名被告人外,指证熊智超组织参与堵路事件的,还有公溪镇丁垅村支部书记黄金生。黄金生证言称,熊智超在背后操纵整个漫水桥堵路事件。
检方指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辩护人质疑追诉程序不合法
4月20日上午9点,熊智超案在乐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熊智超辩护人张凯告诉澎湃新闻,在庭审首日进行的排非环节,法庭已将熊智超到案后的第一份笔录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截至20日晚7点半,案件审理尚未终结,审判长宣布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将另行通知。
4月20日,熊智超案在乐安县法院开庭,目前庭审尚未终结。受访者供图
检方指控,熊智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企业单位工作、生产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90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乐安县检察院认为,熊智超等人的行为影响了中核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和漫水桥路段交通秩序、车辆通行,造成了严重损失。
辩护人则认为,堵路系因村民维护生存家园自发行动,且并未造成相关企业生产经营无法进行,缺乏造成严重损失的有效证据,不满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金安公司自己出具的损失情况亦不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应当由第三方对其损失进行评估鉴定”。
此外,张凯还指出,本案审查起诉严重超期、追诉程序严重违法,应属于办案机关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澎湃新闻注意到,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后,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的上限为二次。
张凯认为,依据上述规定,即使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为六个半月,即在此时限内就应当由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或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熊智超案于2016年9月被移送至乐安县检察院,该院最迟应当在2017年4月将案件起诉至法院。事实上,直到2020年7月,乐安县检察院才将案件退回乐安县公安局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
自熊智超2016年10月被乐安县检察院再次决定取保候审后,此后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案件一直没有起诉至法院。张凯对澎湃新闻表示,这已属于办案机关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今进行追诉存在严重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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