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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大一女教师因共同受贿近千万获刑,系落马厅官特定关系人
四川一高校教师因与落马厅官共同受贿获刑5年10个月,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的相关刑事判决书披露了上述信息。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梳理判决书获悉,四川大学商学院EMBA教育中心原副主任徐某1,系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李灵翔的特定关系人。2016年,徐某1接受请托,通过李灵翔的帮助,使他人成功中标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地基处理及土石方工程。事后,中标方送给李灵翔、徐某1共计人民币999万元。
2020年12月,徐某1受贿案一审宣判。 图片来源:中国庭审公开网视频截屏
公开资料显示,李灵翔,男,汉族,1963年9月生,重庆永川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李灵翔长期在成都双流机场工作,2004年出任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期间还兼任过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扩建指挥部副指挥长、总工程师等职。2015年起,李灵翔转任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之后兼任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建设指挥部党委书记、常务副指挥长等职。
2020年4月,李灵翔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8个月后被双开。
四川省纪委监委通报指出,李灵翔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安排,违规收受礼金;生活腐化堕落;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伙同特定关系人大肆收受财物,甘于被“围猎”。
澎湃新闻注意到,双开通报中所指的“特定关系人”,就是出生于1977年的副教授徐某1。
前述判决书介绍,徐某1曾于2011年9月担任“四川大学商学院EMBA2011国企班”班主任,李灵翔系该班学员,随着接触增多,两人逐步发展为特定关系人。2012年,徐某1被四川大学商学院聘任为学院EMBA教育中心副主任。徐某2(另案处理)系“四川大学商学院EMBA2013春季班”学员。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杨某1(另案处理)得知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地基处理及土石方工程即将实施的消息后,邀约徐某2合作承揽该项目。杨某1将与徐某2合作一事告诉兄长杨某2,希望对方帮忙。杨某2曾经也是“四川大学商学院EMBA2011国企班”学员,因其知道徐某1与李灵翔的关系,建议徐某2找徐某1帮忙。
随后,徐某1接受请托,经常帮助邀约李灵翔与杨某2、徐某2一起吃饭、打麻将,在徐某1介绍和杨某2推荐下,李灵翔答应帮助徐某2。徐某2则承诺中标后将给予合同价3%的好处费,徐某1将好处费一事告知李灵翔并得到后者认可。
判决书显示,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徐某1通过李灵翔及其下属,将提前获取的资格预审报名条件、资格预审评标专家人数、招投标评分细则、项目划分标段等相关信息告知徐某2。李灵翔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资格预审通过、标段划分及评标过程中给其下属打招呼,帮助徐某2挂靠的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甘机建公司),以4.57亿元成功中标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地基处理及土石方工程04标段。
施工过程中,徐某2于2017年5月至2019年初,分六次送给徐某1共计999万元。徐某1每次收到钱后,都告知了李灵翔,李让徐某1保管。徐某1从中分两次拿给李灵翔20万元,用于日常开支。
另据判决书信息,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徐某1于2020年1月被广元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被刑拘,同年10月被逮捕。
2020年11月,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就徐某1受贿罪一案提起公诉。
剑阁县人民法院指出,徐某1系天府国际机场建设指挥部原党委书记、常务副指挥长李灵翔的特定关系人,其伙同李灵翔,利用李灵翔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9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同时,在共同犯罪中,李灵翔利用职务便利,在招投标前将相关信息透露给徐某1,授意徐某1在其下属处获取招投标相关信息给徐某2,并通过给下属打招呼,使甘机建公司得以中标。李灵翔的帮助行为对甘机建公司的中标具有决定性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徐某1作为李灵翔的特定关系人,其收受财物的行为依附于李的身份和职权,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20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某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其在广元市监察委员会退缴的赃款5259699.18元,在审理期间退缴赃款4530300.82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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